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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25号部长令)

截止到目【mù】前【qián】,河北省【shěng】继续教育并未要求百分百必【bì】须有,但是很【hěn】多人才依旧开【kāi】始大量准备继续教【jiāo】育课时,且,除河北省之【zhī】外,其他很多省份都已【yǐ】经硬性要【yào】求,所以说人才如果不及时引起关注,很有【yǒu】可【kě】能影响【xiǎng】后续【xù】人才的【de】职称【chēng】申【shēn】报。 ………

职称证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发布日期:2024-9-21 来源:法规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5号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9-21人力资源社【shè】会保障部第70次部务会讨论【lùn】通过【guò】,现予公【gōng】布,自9-21起施【shī】行【háng】。

部长 尹蔚民

9-21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继续教育【yù】活【huó】动,保障【zhàng】专业技术人员【yuán】权益【yì】,持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yuàn】规【guī】定【dìng】,制定本规定【dìng】。

第【dì】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shì】业【yè】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děng】组【zǔ】织【zhī】(以下称【chēng】用人【rén】单位)的专业技【jì】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xià】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继续教育应【yīng】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kē】技【jì】进步为导【dǎo】向,以能力【lì】建设为【wéi】核心,突【tū】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qián】瞻【zhān】性,坚持理论联【lián】系实【shí】际【jì】、按需施教、讲【jiǎng】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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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shù】人员应【yīng】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zhí】业发展【zhǎn】的要求【qiú】,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gòu】、增强创新能力【lì】、提【tí】高专业【yè】技术能力水平。

第五条 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jiā】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jiāo】育【yù】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guó】家有关规【guī】定予以【yǐ】保障。企业、事【shì】业单位等【děng】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hé】国【guó】家有关规定提取【qǔ】和使用职【zhí】工教【jiāo】育经费,不断加【jiā】大对专业技术人【rén】员继续教育【yù】经费的投【tóu】入。

第六条【tiáo】 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tǒng】筹规【guī】划、分级负【fù】责、分类指导的管【guǎn】理体制。

人【rén】力资【zī】源社会保【bǎo】障部【bù】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rén】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chóu】协调【diào】,制【zhì】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jiāo】育【yù】规【guī】划并组织实施。

县【xiàn】级以上地方人【rén】力资源社会保障【zhàng】行【háng】政部【bù】门负责对本地【dì】区专业技术人员【yuán】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lǐ】和组织实【shí】施。

行业主【zhǔ】管【guǎn】部门【mén】在各自职责范围内【nèi】依法做好本行业【yè】继续教育的规划【huá】、管理和【hé】实施工作。

第二章 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mù】包括专业【yè】技【jì】术人【rén】员应当普遍掌握【wò】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cè】、职业道德、技术信【xìn】息【xī】等【děng】基本【běn】知识。专业科【kē】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lùn】、新知识、新技术、新方【fāng】法等专业知识。

第八条【tiáo】 专【zhuān】业【yè】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shí】间【jiān】,每【měi】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mù】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zhī】二。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xù】教育的,计【jì】入【rù】本人当年【nián】继续教育【yù】学时【shí】:

(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

(二)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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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参加远程教育;

(四)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

(五)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继续教育方【fāng】式【shì】和学时的【de】具体认定【dìng】办法,由【yóu】省、自治区、直辖市人【rén】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zhì】定【dìng】。

第【dì】九条 用【yòng】人单位可以根【gēn】据本规定【dìng】,结合【hé】本单位发展战略【luè】和岗位要【yào】求,组织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或者参加本行业组织的【de】继续教育活动,为本单位专【zhuān】业【yè】技术人员参【cān】加继续【xù】教【jiāo】育提供便利【lì】。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岗位要【yào】求和职业发展需要,参【cān】加本单【dān】位组织的【de】继续教育【yù】活动,也【yě】可以利【lì】用业余时【shí】间或【huò】者经用【yòng】人单位同意利用工【gōng】作时间,参加本【běn】单【dān】位组织之外的继【jì】续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guān】法律法规规定从事【shì】有职业资格【gé】要求工作的,用人单【dān】位【wèi】应当为【wéi】其参加继续【xù】教育活动【dòng】提供保障【zhàng】。

第十二条 专【zhuān】业技术人员【yuán】经用人【rén】单【dān】位同意,脱【tuō】产或者半脱产参加继续教【jiāo】育活动【dòng】的,用【yòng】人单位【wèi】应当按照国家有关【guān】规定或者与劳动【dòng】者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待遇【yù】。

用人单位安排专业技【jì】术人员在工【gōng】作【zuò】时间之外参【cān】加继续【xù】教育活动的,双方应当约定费用【yòng】分担方式和【hé】相关待遇【yù】。

第【dì】十三条 用人单位【wèi】可以与生产【chǎn】、教学、科【kē】研等【děng】单位联合开展继续教育活动【dòng】,建【jiàn】立生产、教【jiāo】学、科研【yán】以及【jí】项目、资金、人才相结合的继续教【jiāo】育模式。

第十四条 国【guó】家【jiā】通过实施重大人才【cái】工程和继【jì】续教育项【xiàng】目、区域人才特殊培养项目、对口支【zhī】援等方式,对【duì】重【chóng】点领域、特殊区域和关键岗位的专业【yè】技术【shù】人员继续【xù】教育工【gōng】作【zuò】给予扶【fú】持。

第三章 组织管理和公共服务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zūn】守有关学【xué】习【xí】纪律【lǜ】和管【guǎn】理制度,完成规定的【de】继续教育学时【shí】。

专业技【jì】术人员承担全部或者【zhě】大【dà】部【bù】分继续教【jiāo】育费用的,用人单位不得指定【dìng】继续教育机构【gòu】。

第十六条 用【yòng】人单位【wèi】应当建立本单【dān】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yù】与使【shǐ】用、晋升相衔接的【de】激励机制,把专业技【jì】术人【rén】员【yuán】参加继续【xù】教【jiāo】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kǎo】核评价、岗位聘用【yòng】的重要依据。

专业技术【shù】人员【yuán】参加【jiā】继续教育情【qíng】况应当【dāng】作为聘任专业技术【shù】职【zhí】务或者申【shēn】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技【jì】术人员参加继【jì】续教育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或【huò】者注册的【de】必要【yào】条【tiáo】件【jiàn】的,从其规定【dìng】。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继续教育登记管【guǎn】理制【zhì】度,对专业技【jì】术人员参【cān】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nèi】容、时间和考试【shì】考核结【jié】果等情【qíng】况进行【háng】记【jì】录。

第十八条 依法成【chéng】立的【de】高等院【yuàn】校、科研院所【suǒ】、大型企业的培【péi】训机构【gòu】等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以【yǐ】下称继续【xù】教育机构)可以面向【xiàng】专业技术人【rén】员提供继续教【jiāo】育服务【wù】。

继续教育【yù】机构应当具备与继续教育【yù】目的任【rèn】务【wù】相适应【yīng】的场所、设施、教【jiāo】材和人员,建立健全相应【yīng】的组织机构和管【guǎn】理制【zhì】度。

第十九【jiǔ】条 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jì】续【xù】教育教学计划【huá】,向社【shè】会【huì】公开继续教育的【de】范【fàn】围【wéi】、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jiāo】学【xué】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rú】实出具【jù】专【zhuān】业技术人员参加继【jì】续教育的证明。

继续教育机构可以充分利【lì】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教育,形成开放式【shì】的继续教育【yù】网络【luò】,为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更【gèng】新【xīn】行【háng】业【yè】内【nèi】的专业【yè】新【xīn】知识结构、提高能力【lì】素【sù】质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机【jī】构应当按照专兼职【zhí】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shí】践经验、理论水平【píng】高【gāo】的【de】业【yè】务骨干【gàn】和专【zhuān】家学者,建设继续教【jiāo】育师资【zī】队【duì】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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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dì】二十一条 人力资【zī】源社会保障【zhàng】部按照【zhào】国家有关规【guī】定遴选【xuǎn】培训质量高、社【shè】会【huì】效益好、在继续教育【yù】方面起引领和示范作用的继续教育机构【gòu】,建设国家【ji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jì】续教育【yù】基地。

县【xiàn】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huì】保障行政部门和【hé】有【yǒu】关【guān】行业【yè】主管部【bù】门可以结合实际,建设区【qū】域【yù】性、行业性专业技术人员【yuán】继续教育基地。

第二十【shí】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huì】同有【yǒu】关【guān】行业主管【guǎn】部门和行【háng】业组织,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xì】,搭建【jiàn】继续【xù】教育公【gōng】共信息综【zōng】合服务【wù】平【píng】台,发布【bù】继续教育公需科【kē】目指南和专业科目【mù】指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bù】门会同【tóng】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yuán】不同岗位【wèi】、类别【bié】和层次【cì】,加【jiā】强课程和教【jiāo】材体系建【jiàn】设【shè】,推【tuī】荐优【yōu】秀课程【chéng】和优秀【xiù】教材,促进优质资源共享。

第二十三【sān】条【tiáo】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zhàng】行【háng】政部门和有关【guān】行业主管部门直【zhí】接举办继【jì】续教育活【huó】动的,应当突出公益性,不得收【shōu】取费用。

人力资【zī】源社会保障行政【zhèng】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继【jì】续教育【yù】机构举办继续教【jiāo】育活【huó】动【dòng】的,应当依法【fǎ】通【tōng】过招标等方式选择【zé】,并与继续【xù】教【jiāo】育机构签订政府采【cǎi】购【gòu】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举办公益性继续教育活动。

第二【èr】十【shí】四条 人【rén】力资源【yuán】社会【huì】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jiàn】立继续教育统计制度【dù】,对继【jì】续教【jiāo】育人数、时间、经费等基本情况【kuàng】进行常规统计和随机统计,建立专【zhuān】业技术【shù】人员继【jì】续【xù】教育情况【kuàng】数据库。

第二十【shí】五条 人【rén】力【lì】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mén】或者其【qí】委托的第三方评估【gū】机构可【kě】以对继续教育效果实施【shī】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政府有【yǒu】关项目支【zhī】持的重要参考。

第二【èr】十六条【tiáo】 人力资【zī】源社会保障行【háng】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yòng】人单位、继续教【jiāo】育机构执行【háng】本【běn】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d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fǎn】本规定第五条、第十一条【tiáo】、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kuǎn】、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huì】保障行【háng】政部门【mén】或【huò】者有关【guān】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gěi】专业技术【shù】人【rén】员造成损害的【de】,依法承担赔【péi】偿责【zé】任。

第二十八【bā】条 专业技【jì】术人员【yuán】违反本规定【dìng】第【dì】八【bā】条第一【yī】款、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dìng】,无【wú】正当理由不【bú】参加继续教【jiāo】育或【huò】者在学习期间违反学习纪【jì】律和【hé】管理制度的,用人单【dān】位可视情节给予【yǔ】批评教育、不予报销或者要求退还学习费【fèi】用。

第二十九条【tiáo】 继续教【jiāo】育【yù】机构违反本规定【dìng】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huì】保【bǎo】障行政【zhèng】部门或者【zhě】有关行【háng】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gěi】予警【jǐng】告。

第三十【shí】条 人力资源社【shè】会保障行政【zhèng】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xù】教【jiāo】育管【guǎn】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z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quán】、玩忽【hū】职【zhí】守的【de】,由【yóu】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lìng】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duì】直接负责的【de】主管人【rén】员和其他直【zhí】接【jiē】责任【rèn】人员依法【fǎ】予以处【chù】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tiáo】 本规定自9-21起施行。9-21原人事部发布的《全【quán】国专【zhuān】业【yè】技术人员继续【xù】教育暂行规定【dìng】》(人核【hé】培发〔1995〕131号)同时废止【zh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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