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评审资讯

衡水市职称申报  >   职称资讯频道
职称 主页

《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xù】教育规【guī】定》(省【shěng】政【zhèng】府今2017年【nián】第【dì】3号)

截止到目前,河北省继续教育并未要求百分百必须有,但【dàn】是很多人才【cái】依旧开始【shǐ】大量【liàng】准备继【jì】续教【jiāo】育【yù】课时,且,除【chú】河北省之外【wài】,其他【tā】很多省份都已经硬【yìng】性【xìng】要求,所以说人才如果不及时【shí】引【yǐn】起关注【zhù】,很【hěn】有可能影响后续人才的【de】职称【chēng】申报。 ………

职称证

《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省政府令2017年第3号)

9-21 16:53

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发文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文  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年第3号

发布日期:2024-9-21

生效日期:2024-9-21

《河北省【shěng】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yǐ】经9-21省政府【fǔ】第119次【cì】常务会议通【tōng】过,现予公布,自9-21起施行【háng】。

9-21公布的【de】《河【hé】北省专【zhuān】业【yè】技术【shù】人【rén】员继续教育暂行规【guī】定》(省政府令〔1999〕第11号)同【tóng】时废止。

省长 许勤

9-21



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yī】条 为规范继续教育活动,提高专业技【jì】术人员素【sù】质,增强【qiáng】专业技术【shù】人员创新能力,根据有【yǒu】关法律、法规【guī】,结合本省实际,制【zhì】定【dìng】本规定【dìng】。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qū】域内的国家机关【guān】、企事业【yè】单位以及社会【huì】团体等【děng】组织(以【yǐ】下【xià】简称【chēng】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yuán】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专业【yè】技【jì】术人员【yuán】,是【shì】指按照国家规【guī】定取【qǔ】得【dé】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初【chū】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de】在职人【rén】员,以及专业【yè】技术【shù】类公务员。

00003.jpg

第三条【tiáo】 继续教育应当以经【jīng】济社会发【fā】展和【hé】科技进步为导向【xiàng】,以能力建【jiàn】设为核心,突【tū】出针对性、实【shí】用性和前瞻性,遵循按需施【shī】教、注重实效【xiào】、保证【zhèng】质【zhì】量的原则。

第【dì】四【sì】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zhèng】府应当加【jiā】强对继续教育工作的领【lǐng】导,将【jiāng】继续教育工作纳入国民【mín】经济【jì】和【hé】社会发展规划,保障【zhàng】继续教【jiāo】育工作发展。

第五【wǔ】条 继【jì】续教育工作实【shí】行统筹规划、分级【jí】负责、分类指导的管【guǎn】理体制。

县【xiàn】级以【yǐ】上人力【lì】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zhèng】区【qū】域内专业【yè】技术人【rén】员继续【xù】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并组织实【shí】施。

省人力资【zī】源社会保障行【háng】政部门制定全省继续教育总体规划。设区的【de】市【shì】、县(市、区【qū】)人【rén】力资【zī】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省继续【xù】教【jiāo】育总体规划制定本行【háng】政【zhèng】区【qū】域的【de】继续教育规划。

县级以【yǐ】上有关行业主管【guǎn】部门根据全省继续教育总体规划,在各自职【zhí】责范围内依【yī】法做好本系统、本【běn】行业继【jì】续教育【yù】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gōng】作【zuò】。

第六条 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县【xiàn】级以上【shàng】人民【mín】政府应当组织【zhī】做【zuò】好本级职工【gōng】教育经费安排工作。国【guó】家机关的专业技术【shù】人【rén】员参加继【jì】续教育所需经【jīng】费【fèi】按照【zhào】国【guó】家有关【guān】规定予以保【bǎo】障。企事业单位等依照【zhào】法律、法规和国家、本省有关【guān】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jiāo】育经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gōng】需科目、专业科【kē】目的费用从职工【gōng】教育经费中列支。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zhī】和个人【rén】参与、资【zī】助或者捐助【zhù】继续【xù】教育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用人【rén】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jì】术人员依法平【píng】等参加继续教育的【de】权【quán】利。

专业技【jì】术【shù】人【rén】员参加继【jì】续教育应当遵守有关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按【àn】期完【wán】成规定学【xué】时。

专业【yè】技术人【rén】员【yuán】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依法享受与在岗【gǎng】人员【yuán】同等【děng】的工资、福利待【dài】遇。

0003.gif

专业技术人员【yuán】参加继续教育的【de】权利【lì】受到侵害时,有【yǒu】权向人力【lì】资源社【shè】会保障行政部门【mén】、有关行业主管【guǎn】部门提出【chū】申诉。

第【dì】八条 专业技术【shù】人员【yuán】继【jì】续教育的内容主要【yào】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mù】包括专业技【jì】术人【rén】员应【yīng】当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政策法规、职业道【dào】德、技术信息【xī】等基本知识;专【zhuān】业科目包【bāo】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lǐ】论、新知识、新【xīn】技【jì】术、新方【fāng】法等专【zhuān】业【yè】知识【shí】。

公需科目【mù】每年由省人【rén】力资源【yuán】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dìng】并发布,县级【jí】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háng】政部门组织实施;专业科目【mù】由省有关行业主【zhǔ】管部门确定【dìng】后,报省人【rén】力资源【yuán】社【shè】会保障行政部门备【bèi】案,由县【xiàn】级【jí】以【yǐ】上有【yǒu】关行业主【zhǔ】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jì】续教育的时间【jiān】,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yè】科目学时不【bú】少于总学【xué】时的三分之【zhī】二【èr】。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

(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三)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

(四)参加远程教育;

(五)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

继续教育方式和学时的【de】具体认定办法【fǎ】,由【yóu】省【shěng】人【rén】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zhèng】部门【mén】制定。

第十一条【tiáo】 人【rén】力资源社【shè】会保【bǎo】障行政部门【mén】、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直接举办继续教【jiāo】育【yù】活【huó】动的,应当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费【fèi】用。

人【rén】力资源社会【huì】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依法成立的高等学【xué】校、科研单【dān】位【wèi】、大【dà】中型【xíng】企业的培训机构等各类【lèi】从【cóng】事教育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施教【jiāo】机构)举办继续【xù】教育活动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并【bìng】与【yǔ】施教机构签订合【hé】同,明确【què】双方权【quán】利和【hé】义【yì】务。

第十二【èr】条 施【shī】教机构开展继【jì】续教育【yù】活动应当向社会【huì】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

施教机构发布的继续教育信息应当真实、合法。

第十三【sān】条【tiáo】 施教机【jī】构【gòu】应当具备与继续教【jiāo】育项目相适应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教【jiāo】材和人员,建立健全相【xiàng】应的组【zǔ】织【zhī】机构和管理制度【dù】。

施【shī】教机构【gòu】应当根据专业技【jì】术人【rén】员不同需【xū】求【qiú】,组织【zhī】本单【dān】位业务骨干,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相应理【lǐ】论水【shuǐ】平、丰富【fù】实践经验的专家学【xué】者,建【jiàn】立继续教育师资队伍。

施【shī】教【jiāo】机【jī】构应当建【jiàn】立教学人员职业【yè】道德规范,完【wán】善教学质量考核评价体系。

第【dì】十四条 鼓【gǔ】励施教机构利用慕课、微课、信息技术和全息技术等现代【dài】化【huà】的授【shòu】课【kè】模【mó】式【shì】和技术手段,开展【zhǎn】远程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dāng】建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yuán】继续教育与使用【yòng】、晋升相衔【xián】接的【de】激励【lì】机制,把专业【yè】技【jì】术【shù】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qíng】况作【zuò】为考【kǎo】核评【píng】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jù】。

专业技术人员【yuán】参【cān】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wéi】聘任专业技术职务【wù】或者【zhě】申报评定上一级【jí】资格的重要条件【jiàn】。有【yǒu】关【guān】法律、法【fǎ】规规定专业技术人【rén】员参加继【jì】续教育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zhù】册的必要【yào】条件的,从【cóng】其规【guī】定。

第十六条【tiáo】 用人单位【wèi】应当对在【zài】继续教育学习中勇于创新【xīn】实践【jiàn】并取得成果或【huò】者连续三年以【yǐ】上超额【é】完【wán】成继续教育【yù】学时的专业技术【shù】人员【yuán】,在评先评优、职务聘任等方面【miàn】给予优先。

第十七【qī】条【tiáo】 用人单【dān】位应当对【duì】专业技术人【rén】员接受继续教育的【de】种类【lèi】、内【nèi】容、时间和考试【shì】考核结果等情【qíng】况进行登记,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bào】送【sòng】继续教育有【yǒu】关材料【liào】。

第三章 服务保障

第十【shí】八【b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mén】应当建立健全继【jì】续教育公共服务【wù】体系,提供下列【liè】公【gōng】共服务:

(一)制定并发布继续教育政策,统筹协调指导继续教育工作;

00004.jpg

(二)制定或者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

(三)组织【zhī】建【jiàn】设继【jì】续【xù】教育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和【hé】继续教育师资库、教【jiāo】材库、项目库;

(四)围绕国家和省重大战略,组织实施京津【jīn】冀【jì】继续【xù】教【jiāo】育协同发展、雄安新区人才培养、专业技术人才【cái】知识更新【xīn】等继续【xù】教育专【zhuān】项工程【chéng】;

(五)建设河北继续【xù】教【jiāo】育【yù】网络【luò】大【dà】学,整合继续教育资源,建【jiàn】立继【jì】续教育学分积累【lèi】与转换【huàn】制度,实现不【bú】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

(六)支持欠发达地区继续教育,促进继续教育均衡发展;

(七)提供其他方式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

第十九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下列公共服务:

(一)制定或者发布专业科目指南;

(二)建设本系统、本行业专业技【jì】术【shù】人员继续教【jiāo】育信息管理平台,开发继续【xù】教【jiāo】育资【zī】源【yuán】,为本系统、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jì】续【xù】教育提供服务;

(三)组织举办学术研讨会、技术交流会等继续教育活动;

(四)提供其他方式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

第【dì】二【èr】十条【tiáo】 人力资源【yuán】社【shè】会保障行政部门【mén】可以按照国【guó】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遴选培【péi】训质量高、社会效【xiào】益好、在继续教育方面起引领和示【shì】范作用的施教机【jī】构【gòu】,建设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技【jì】术人员继续教育【yù】基地【dì】。

第二十【shí】一【yī】条 人力资源【yuán】社会保障行【háng】政部【bù】门应当建立【lì】继【jì】续教育【yù】统【tǒng】计制度和数据库,对参加【jiā】继续教育的人数(次)时间【jiān】、内容、形式、经费等基本情况【kuàng】进行常规【guī】统计和随机统计。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yuán】社会保障【zhàng】行【háng】政部门应当建立继续教育评估制【zhì】度,组织有【yǒu】关行业【yè】主管部门或【huò】者委托第三【sān】方评估【gū】机构对施教机构的继续教育效果实施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政【zhèng】府对有关继续教育项目【mù】支【zhī】持【chí】的【de】重【chóng】要【yào】参考。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wèi】、施教机构应当将【jiāng】专业技【jì】术人员参加继续教【jiāo】育情况如【rú】实载入专【zhuān】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zhèng】书。继续教育证书【shū】应当连【lián】续【xù】记载专业【yè】技术人员【yuán】接受继【jì】续教育的情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bù】门、有【yǒu】关行业【yè】主管部门应当【dāng】对【duì】当年继续【xù】教育证书的记录情况进行核【hé】验【yàn】。

第二【èr】十四条【tiáo】 继续教育【yù】证书由省人力资源【yuán】社会保【bǎo】障【zhàng】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继续教育证书不得伪造、变造、出借、转让。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shàng】人民政府【fǔ】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qiáng】继续【xù】教育信息化管理【lǐ】,逐步【bù】实现【xiàn】继【jì】续教育【yù】电子注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háng】政部门、有关行业主【zhǔ】管部门及其【qí】工作人员,在【zài】继续【xù】教【jiāo】育活【huó】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hū】职守的【de】,对直接负责的【de】主管人【rén】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yī】法【fǎ】给予处分【fèn】;构成犯罪的【de】,依法追【zhuī】究【jiū】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qī】条 违反本【běn】规定,企事业单位等未从职工教育经费【fèi】中列支【zhī】专业技【jì】术人员参【cān】加【jiā】公需科目、专业科目费用的,由【yóu】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huò】者【zhě】有【yǒu】关行【háng】业主管部【bù】门给予警告,并责令【lìng】改正。

第二十八条【tiáo】 违反本规定,专业【yè】技术人员未【wèi】按规定完成继续教【jiāo】育学时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yǔ】批评【píng】教育【yù】;情节严重的,用【yòng】人单位可以不【bú】予报销或【huò】者要求【qiú】其【qí】退还学习费用。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guī】定【dìng】,施教机构发布【bù】的【de】继续教育信息【xī】不真实【shí】、不合法【fǎ】的,由人【rén】力资源社【shè】会保障行政部门或【huò】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给【gěi】予警告【gào】,并责令改正。

第【d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用人【rén】单位未【wèi】向【xiàng】人【rén】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guǎn】部门报送继【jì】续教育有关材料的,由人【rén】力资源社会保障【zhàng】行政部门或【huò】者有关行业【yè】主管部【bù】门给予警告,并【bìng】责令改【gǎi】正【zhèng】。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9-21起【qǐ】施行。9-21公布的《河北省专业【yè】技术人员继续教【jiāo】育暂行规定》(省政【zhèng】府令〔1999〕第11号)同【tóng】时废【fèi】止。


相关推荐:

《河北省【shěng】专业技术人【rén】员继续【xù】教育规定实施办法》(冀人社规(2018)23号)

河北工程师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有哪些?这两点是前提!

河北省副高级职称评审组卷进入冲刺阶段!你的卷组织好了吗?

从准备到下证:中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流程详解!建议收藏!

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25号部长令)

来自石家庄【zhuāng】客户的评【píng】论:我们单位去年【nián】就开始要求继续【xù】教育了【le】,基本都有,也都放进去了【le】,人家审【shěn】核老师【shī】说挺好的,可以多刷一【yī】刷。

本站访客:968职称咨询请扫描 职称咨询请扫描
Copyright @2017-2027 Power by www.18352411525.com
冀ICP备16025205-2号
19932190230
已为您复制好微信号,点击进入微信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