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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xù】教育规【guī】定【dìng】实施办【bàn】法【fǎ】》(冀人社规(2018)23号)

截止到目前,河北省【shěng】继续教育并未【wèi】要求百【bǎi】分百必【bì】须有,但是很多人才【cái】依旧开始大【dà】量准【zhǔn】备继【jì】续教【jiāo】育课时,且,除【chú】河北省之外,其【qí】他很多【duō】省份都【dōu】已经硬性要【yào】求,所以说人才如果不及时引起关注,很有【yǒu】可【kě】能影响后【hòu】续人【rén】才的【de】职称申报。 ………

职称证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冀人社规【2018】23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jí】市)人力资源和【hé】社会【huì】保障局,省直相关单位,各继续教【jiāo】育【yù】基【jī】地、施教机构∶

为深【shēn】入贯【guàn】彻落实《河北省专【zhuān】业【yè】技术人员继续教【jiāo】育规定》(河北【běi】省【shěng】政府令【2017〕第3号),进一步提升我省专【zhuān】业技【jì】术人【rén】员继【jì】续教育工作质量和【hé】水平,经厅务会研究同意,现将《河北省专业【yè】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dìng】实【shí】施办法》印发给你们【men】,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9-21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公室

监督电话∶0311—88616010



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tuī】动继续【xù】教育事业【yè】健康【kāng】发【fā】展,规范【fàn】继续教育活【huó】动,根据《河北省专【zhuān】业技术人员【yuán】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2017】第 3 号,以下简称《规定【dìng】》),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dì】二条【tiáo】 《规定》所【suǒ】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shù】人【rén】员进行知识更新、补充【chōng】、拓展【zhǎn】和能力提高的教育活动,是终身【shēn】教育【yù】体系的重要组【zǔ】成部分。

第三【sān】条 继续【xù】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fèn】级负责【zé】、分类指【zhǐ】导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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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háng】政部门【mén】负责编【biān】制全省【shěng】继续教育规划及年度工作【zuò】计划;确定并发布全省【shěng】继续教育【yù】公需【xū】科目,指导编制【zhì】专业科目指南;制定全省继续教育【yù】宣传【chuán】、奖惩、评估、监【jiān】督检【jiǎn】查【chá】等【děng】政策;组【zǔ】织实施国家和省【shěng】继续教育【yù】重大工程【chéng】和示范性培训【xùn】等工作。

设区的市【shì】、县(市【shì】、区)人【rén】力【lì】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fù】责按照省统一要求【qiú】制定本行【háng】政区域内继续【xù】教育规划,组织本区域专业【yè】技术人员在省【shěng】继续教育公【gōng】共服【fú】务【wù】平台开展公需科【kē】目继续教育【yù】,指导本区域行业【yè】主管部门【mén】开展【zhǎn】专业科【kē】目继续教育。

(二)省【shěng】行业主管【guǎn】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全省继【jì】续【xù】教育规划,在【zài】各自的【de】职责【zé】范围内,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shí】施工【gōng】作【zuò】。按程序制定发布本行【háng】业【yè】专业科目【mù】继续教育科目指南。

(三)行业协会及其【qí】他【tā】社会团体等组织应【yīng】发挥【huī】服务、咨询、沟通【tōng】、协【xié】调作用,积极协助行业【yè】主管【guǎn】部门开展继【jì】续教育工【gōng】作。

第四条 专【zhuān】业技术人员应依法参加【jiā】继【jì】续教育,所需费【fèi】用由用人单位在【zài】职【zhí】工教【jiāo】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按【àn】照本单位职工年度工资【zī】总额的1.5%足【zú】额提【tí】取并合理使用【yòng】职【zhí】工教育培【péi】训经费;从业人员【yuán】技术【shù】素质要求【qiú】较高、培训【xùn】任务重、经【jīng】济【jì】效益较好【hǎo】的企业可按 2.5%提【tí】取;事业单位提取【qǔ】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参照企业相【xiàng】关规定执行。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和使用【yòng】国家出台新【xīn】规定【dìng】的,从其规【guī】定【dìng】。

第二章 学时认定

第【dì】五条 专【zhuān】业技【jì】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时制管理,以学【xué】时【shí】为计量单位,以学时【shí】累计的方【fāng】式进【jìn】行实名制登记。

专业技术人员【yuán】每年度【dù】参加【jiā】继续教育总【zǒng】学时不少于90 学时。其【qí】中【zhōng】公需科【kē】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xué】时。

第六【liù】条 专业技【jì】术人【rén】员参加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应【yīng】在【zài】全【quán】省统一招标的【de】继续教育公共服务网络平台【tái】进行,经考试合格的【de】,可以获得所学【xué】学时,其学时【shí】以平台【tái】记录为准。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jiā】专业科目继续【xù】教育,除行业主管部门【mén】另有规定外,按【àn】下列办法【fǎ】计算【suàn】学时【shí】∶

(一)参加国家【jiā】或省级专业技【jì】术人【rén】员资格评比或【huò】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zhuān】项知【zhī】识考试,成绩合格的按 36学【xué】时计算。

(二)参加人【rén】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zhèng】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huò】行业主【zhǔ】管部门【mén】认【rèn】可的专业【yè】类机构【gòu】)组织【zhī】的培【péi】训班、研修班、进修【xiū】班学习或学术【shù】会议【yì】、讲座【zuò】、访问等【děng】专业学术活动,可按【àn】每天【tiān】不超过8学时计算。

(三)到高校、科研院所学【xué】习进修,每个月【yuè】按15学【xué】时计算,每年累计不超【chāo】过【guò】90学时。

(四)参加网络远程教育、移动端学习,以系统记录的学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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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参加本单【dān】位【wèi】组织【zhī】的对【duì】口专业类专题【tí】学习、培训、讲座等【děng】继续教育活动,可按每天4学时计算。

(六)参加对口专业类【lèi】在职学历(学位)教育【yù】,每门【mén】考试考【kǎo】核【hé】合格的【de】课程【chéng】可按10学时【shí】计算。

第八条 实【shí】行继续教育学【xué】分制【zhì】的行业,行业主管【guǎn】部门应结合工【gōng】作实【shí】际制定【dìng】学分与学时转换办法。

第三章 继续教育网络服务平台

第【dì】九【jiǔ】条 省人力资源社【shè】会保障厅依《规定》建设河北【běi】继续教【jiāo】育【yù】网【wǎng】络大学,网络大学为全省统一的专业【yè】技术人员【yuán】继续教育【yù】网【wǎng】络服务平台。依托网络大学建立政策咨询、电子【zǐ】证【zhèng】书【shū】实名认【rèn】证、专业技术人 员信息【xī】管【guǎn】理【lǐ】、继续教育专家【jiā】库【kù】及公需科目、专【zhuān】业科目【mù】指南【nán】发布等系统【tǒng】。主要承担全省继续教育工作【zuò】的日常管理【lǐ】,提供公需科目、专【zhuān】业科目继续教育远程服务。

第十条 河北继续教【jiāo】育网络【luò】大学为设区的市【shì】人力资源社【shè】会保障【zhàng】行政【zhèng】部门设置二级管【guǎn】理服务平台,提供【gòng】报名、缴费、学习、管【guǎn】理【lǐ】、查询【xún】、统计【jì】等功能。

河北【běi】继续教育网络大学为行业主【zhǔ】管部门、施【shī】教机构【gòu】、用人【rén】单位提【tí】供信息上传、学情【qíng】查询、统计【jì】分析、证书记【jì】载等管理服【fú】务。

河北继续教育网络大学为各级职称评审 、职业资格鉴定【dìng】等职【zhí】能部【bù】门提供专业技术【shù】人员继【jì】续教育查询、审验等【děng】服务。

第【dì】十一条【tiáo】 河北继续教育网【wǎng】络大学借助互【hù】联网、移动通信网和【hé】虚拟【nǐ】专用【yòng】网等【děng】建设远程继续教育【yù】云平台,支持 PC 端、移动端APP互联切换,实【shí】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泛【fàn】在学习。

第四章 施教机构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yuán】社会保【bǎo】障行政【zhèng】部门【mén】、有关【guān】行业【yè】主管【guǎn】部门委托依法成立的高等学校【xiào】、科研单位、大中型企业的【de】培训机构等各类从【cóng】事教育培训的【de】机构(以下简称施教机构【gòu】)举办【bàn】继续教育活动【dòng】的,应当【dāng】依【yī】法通过招标方式选【xuǎn】择,并与施教机构签订合同【tóng】,明确双【shuāng】方【fāng】权利和义务。有关信息应在河北继续教育网络大学【xué】服务平台公【gōng】布【bù】。

专业技术人【rén】员【yuán】公需科【kē】目继【jì】续教育施教机构由省人力资源社【shè】会保障部【bù】门通【tōng】过公【gōng】开招标、邀请招标、竞【jìng】争性谈判方式确【què】定。

第十三条 施教机构应认【rèn】真执行《规【guī】定》等有关政策法【fǎ】规【guī】,承担专业技术人员年度【dù】公需【xū】科【kē】目、专业科目等继续教育任务【wù】。按照【zhào】本《办法》规定对参训【xùn】学员实名登记。负责继【jì】续教育学习档案和【hé】电【diàn】子证【zhèng】书管理,保障【zhàng】参【cān】训学员信息【xī】安全,为参【cān】训【xùn】学员提供优质高【gāo】效服务。

第五章 电子证书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jí】以上人力资源【yuán】社会保障行政部【bù】门【mén】、省直各单位、有关【guān】施教【jiāo】机构统【tǒng】一使用河北继续教育网【wǎng】络大学服务平台,按照统一模【mó】式、分级管理、逐步实施的原【yuán】则建【jiàn】立全省专业【yè】技术人【rén】员【yuán】继【jì】续教育电【diàn】子【zǐ】证书管理【lǐ】体系。

第【dì】十五条 电子【zǐ】证书实【shí】行一人一证【zhèng】,证书编【biān】号与本【běn】人身份证【zhèng】号一致。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河北继续教育【yù】网络大学服务平台进行注册【cè】登【dēng】记学【xué】习,自动生成电子证书编号。

第十六条 电子证【zhèng】书【shū】主要记载专【zhuān】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起止时间【jiān】、学时【shí】、内【nèi】容、成绩、施教【jiāo】机构【gòu】等【děng】情【qíng】况,作为【wéi】职称评聘、岗位聘任(聘用)、工作考核、职业注册、申请各种奖【jiǎng】项【xiàng】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shí】七条 电子证书登记工作【zuò】按【àn】照【zhào】谁组【zǔ】织谁登记原【yuán】则由施教机构或用人单位通过河北继续教育【yù】网络【luò】大学服务平台【tái】进【jìn】行。并按下列要求提供相关【guān】材料∶

(一)参加国家【jiā】或省级专业技术人【rén】员资格评比【bǐ】或行【háng】业主管【guǎn】部门组【zǔ】织的【de】专项知识考试的,应提供考试合格【gé】证【zhèng】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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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èr】)参加人【rén】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主【zhǔ】管部门(或行业主管【guǎn】部【bù】门认可【kě】的【de】专【zhuān】业类机构)组织的培训【xùn】班、研修班、进修班学习或学【xué】术会议、讲【jiǎng】座、访问等专业【yè】学术活动的,应提供结业【yè】证书、举办文件【jiàn】通知、日【rì】程安排表【biǎo】等参加活【huó】动的【de】有效证明材料。

(三)到高校、科研院所学习进修的,应提供邀请函或单位证明。

(四)参加本单【dān】位【wèi】组织【zhī】的【de】对口专业类专【zhuān】题学习、培训、讲座等继续教【jiāo】育活动的,应提供举办【bàn】通知、日程安排【pái】表【biǎo】等参加活动的【de】有效证明材料。

(五【wǔ】)参加对【duì】口专业类在职学【xué】历(学位【wèi】)教育的【de】,应【yīng】提供相关部门出具【jù】的有效证明。

第十八条 人力资【zī】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fù】责对本【běn】地区、本行【háng】业【y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jiāo】育登记情况、学时认定情况【kuàng】进行抽查【chá】审验。

第十【shí】九条【tiáo】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rén】力资源社会保【bǎo】障行【háng】政部【bù】门【mén】和行业主管部【bù】门指定【dìng】专【zhuān】人负责专业技术人员注册【cè】登记、学时审核、统计查询【xún】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县级【jí】以上人力资源社【shè】会保障【zhàng】行政【zhèng】部【bù】门应【yīng】会同有关行【háng】业主【zhǔ】管【guǎn】部门定期对继续教育【yù】施教机构【gòu】开展【zhǎn】绩效评估。评估【gū】的主要内【nèi】容;依法施【shī】教、办学条件、师资【zī】队伍、教学质量、电子证书【shū】登记、信息安全等。

绩效评估【gū】可组织【zhī】专家或委托第三【sān】方评估机【jī】构实施,评【píng】估结果作【zuò】为对【duì】继【jì】续教【jiāo】育项目支持【chí】和认定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rén】力资【zī】源【yuán】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yīng】会同行业主【zhǔ】管部门将诚信制度建设【shè】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gōng】作全过程。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诚信黑名【míng】单【dān】,实行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失【shī】信【xìn】退出机制【zhì】。要【yào】与市场监管、教育、科【kē】技、金融【róng】、司法【fǎ】及其【qí】他部门逐步建立信【xìn】用【yòng】信息共【gòng】享机制,实施信用惩戒【jiè】激【jī】励【lì】机制。

第二十二【èr】条 人【rén】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专业技【jì】术人员继【jì】续教育市【shì】场监管。人【rén】力资源社会保障行【háng】政部门应会同行【háng】业主管部【bù】门对在【zài】继【jì】续【xù】教育工作【zuò】中做【zuò】出【chū】显著成绩的【de】施教机构、单位及【jí】个【gè】人【rén】给予【yǔ】表彰和激励。对继续教【jiāo】育工作开【kāi】展不力、管理不【bú】规范、登记【jì】信息【xī】失实及绩效评估较差的施教机构、单位及个人予以【yǐ】通报。

对虚假宣传违法开展继续教【jiāo】育【yù】活动【dòng】或乱【luàn】收费、制售假证【zhèng】书、组织他人【rén】进行网【wǎng】络学习从中获取【qǔ】不当利益等扰【rǎo】乱继【jì】续教育秩序的,要依法及时查【chá】处。

第二十三【sān】条【tiáo】 县级以上人【rén】力【lì】资源社会【huì】保【bǎo】障行政部门及行业【yè】主管部门【mén】应建立【lì】继续教【jiāo】育投诉举报长效机制。对【duì】施教机【jī】构、用人单【dān】位及个人【rén】在继续【xù】教育活动中存在的涉嫌违【wéi】法违规行为【wéi】,公【gōng】民、法人或【huò】其他【tā】组织可以通过电话、网【wǎng】络、信件等方式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mén】或行业【yè】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对投诉举报线索及时【shí】调查【chá】、认真核实、依【yī】法办理。

第七章 创新发展

第二十四条 人力【lì】资源【yuán】社会【huì】保障行政部门应【yīng】推动落实《深入推进京津冀【jì】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区域合【hé】作的实施意见【jiàn】》,加快实【shí】施京津【jīn】冀继【jì】续【xù】教育证书互认、急需紧缺人才互训、继【jì】续教【jiāo】育基地资源共享、公需科目网【wǎng】络服【fú】务平台共建等工作,全面【miàn】提【tí】升【shēng】我【wǒ】省专业技【jì】术人员继【jì】续教育工作水平【píng】。

第二十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huì】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省行业主管【guǎn】部门【mén】加大雄【xióng】安新【xīn】区继续教育工作支持【chí】力度。主【zhǔ】动对接【jiē】新区重点项目【mù】、重大工程人才【cái】需【xū】求,在高研班遴选、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岗位培训、急【jí】需【xū】紧缺人才培【péi】养等【děng】方【fāng】面向雄安新【xīn】区倾斜【xié】。围绕战略性新【xīn】兴【xìng】产业,积极【jí】探索产学研训相结合、项【xiàng】目+人才+培训【xùn】的【de】继续教育新模式【shì】。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9-21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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