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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

评职称 评职称【chēng】 第【dì】一章 总 则 第【dì】一【yī】条【tiáo】 为进一【yī】步【bù】规范【fàn】职称【chēng】评审程序,加强职【zhí】称评审管理,优化【huà】职称评审服务【wù】,提【tí】升职称评审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 《职称【chēng】评【píng】审管【guǎn】理暂行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河北【běi】省人力资源和社会【huì】保障厅【tīng】 《关于【yú】印发 河【hé】北省【shěng】职称 ………

职称证

职称评审

评职称

评职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zhí】称【chēng】评【píng】审管理,优化【huà】职称评【píng】审服务,提升职称【chēng】评审工作质【zhì】量和【hé】水平,根据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人力资【zī】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hào】)、河北省人力资【zī】源和社会保【bǎo】障【zhàng】厅 《关【guān】于【yú】印发【fā】 <河北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人社发【fā】 〔2023〕1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bàn】法。

第二条 职【zhí】称评审是按【àn】照比较【jiào】新【xīn】的【de】实际职称评审标【biāo】准和程序,对专业技【jì】术人才【cái】品德、能力、业绩【jì】的评议和认【rèn】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jì】术人【rén】才聘【pìn】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tiáo】 本【běn】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tǐ】、个【gè】体经【jīng】济组织【zhī】等用人单【dān】位 (以下统称【chēng】用人单位)以及【jí】在本【běn】市【shì】工作的自由职业者【zhě】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zhí】称评审,适用本【běn】办法。

第四【sì】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kē】学评价专业【yè】技术【shù】人【rén】才的职业道德、创新价值【zhí】、能力水平和实际【jì】贡【gòng】献【xiàn】。

第【dì】五【wǔ】条 市【shì】人【rén】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zhèng】部【bù】门【mén】牵【qiān】头负责全市职称评审统筹规划、综合管理等工作。

各县 (市、区)人力资源【yuán】社会保障行政【zhèng】部门牵头【tóu】负责【zé】本地【dì】区职称评审综【zōng】合管【guǎn】理和组织实施工作【zuò】。

市直行业【yè】主管部门 (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wéi】内负责所属单位的职称【chēng】评审管理和组【zǔ】织【zhī】实施工作,并【bìng】贯【guàn】彻落实深化【huà】职称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

经人力资源社【shè】会保障行政部门【mén】授权的【de】职称自主评审单位依授权在各自职责【zé】范【fàn】围内负【fù】责【zé】本单位职【zhí】称评【píng】审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zuò】。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职称)部门负责全市中级职称评审组【zǔ】织工作,并授【shòu】权由市直有关行【háng】业主管【guǎn】部门、单位【wèi】或具备开展中级职称自主【zhǔ】评审条件的用人单位【wèi】 (以【yǐ】下简称【chēng】评审机构)具【jù】体组织实施【shī】。

第七条 职称申报评审条件按【àn】照省【shěng】人力资源社【shè】会保【bǎo】障厅印发的评审条件【jiàn】执【zhí】行,各【gè】自评单【dān】位可根据实际制定不低于省职称申报评审条【tiáo】件的量化打分细【xì】则。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八【bā】条评【píng】审机构按【àn】照【zhào】规定开展职【zhí】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相应专业和级别【bié】职称评审委【wěi】员会(以下【xià】简称【chēng】评委会)。

评委会负责评【píng】价、认定专业技术人【rén】才学术技术水【shuǐ】平和【hé】专【zhuān】业能力,对【duì】组建单位【wèi】负责【zé】,受组建单位和核准【zhǔn】部门监督。

第九条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

组建高级评委会【huì】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zhí】称)部【bù】门核准备案;组建中级【jí】评委会的,由市人力【lì】资【zī】源社会保障(职称【chēng】)部门核准备【bèi】案。

备【bèi】案内【nèi】容主【zhǔ】要包括组建单位、评委【wěi】会【huì】名【míng】称、评审系列【liè】(专业)、评审层级、评审范围、评审【shěn】专家、评审条件、规【guī】章制度、办事机构【gòu】、联系方式等。

第【dì】十条评委会按照职称系列【liè】或者专业组【zǔ】建,不得跨系列【liè】组建综合【hé】性【xìng】评委会。

评委会应在核准备案的系列、专业、层级、人【rén】员范围内【nèi】开展【zhǎn】评审【shěn】工作,超越【yuè】评审【shěn】权限、扩大【dà】评审【shěn】范围进行评审的,评审结果无【wú】效【xiào】。

第十一条申请组建评委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xì】列【liè】(专业)为评委会组建单【dān】位的主体【tǐ】职【zhí】称【chēng】系列或者专【zhuān】业;

(二)专业技术人才【cái】数量达到一定【dìng】规模,且【qiě】在行【háng】业内具有重【chóng】要影响力,能【néng】够代表本专业领域相应【yīng】层次的专业发展【zhǎn】水平【píng】;

(三)具有一定数量且符合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队伍;

(四)具有完【wán】善的职称评审【shěn】工作规章制度【dù】和【hé】组织开展职称评审【shěn】工【gōng】作的能力,职称评【píng】审办事机【jī】构健全。

第十二条评委【wěi】会【huì】组【zǔ】成【chéng】人员应【yīng】当是单数,根据工作需要一般设【shè】主任委【wěi】员【yuán】1人【rén】、副主任委员1至3人、委员若干。

按照职称系【xì】列组建的评委会【huì】,评【píng】审专家人数【shù】原则上应当为:高级评委【wěi】会不少于【yú】25人,中级评委会【huì】不少于17人。

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1人。

按照专业组建的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人数原则不少于7人。

组建【jiàn】评委会的【de】人【rén】数,按管理权限经【jīng】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同意【yì】后【hòu】,可以【yǐ】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评委会专家库实行备案管理。

评委会组建单位【wèi】按照【zhào】职称系列(专【zhuān】业)建立评委会专家库,根【gēn】据评审【shěn】工作需【xū】要及时调整、更【gèng】新专【zhuān】家库组【zǔ】成人员。

专家库人数一般【bān】应为评委【wěi】会【huì】人数的3倍以【yǐ】上,注重吸纳【nà】高水平的本行业【yè】专家和经【jīng】验丰富【fù】的一线专【zhuān】业技术人才、非公领域专家、青年专家进【jìn】入【rù】专家库。

专家库名单不得对外公布。

对【duì】已达到【dào】退休【xiū】年限、已办理退【tuì】休手续、已脱离本【běn】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以及【jí】不【bú】能正确履行评审工作职责【zé】的人员,应【yīng】调整出专家库【kù】,确保【bǎo】专家库人选的质量。

第十四条评委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yī】)遵守宪法和法律,无违法【fǎ】和犯罪记录,具【jù】备良【liáng】好的职业道德【dé】,公道正派;

(二)获得本职称系列【liè】(专【zhuān】业)或者相近【jìn】系列(专业【yè】)相【xiàng】应层级的职【zhí】称2年以上,从【cóng】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gōng】作,在【zài】本地【dì】区本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lì】;

(三)按要求参加评委会,能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四)综【zōng】合高级评委会或者【zhě】单独组建的【de】正高级评委会评审专【zhuān】家,原则上应当具备正高级职称;单【dān】独组建的副高级评委会【huì】评【píng】审专家,应【yīng】当具备副高【gāo】级【jí】及以上职称,其中具备【bèi】正高级【jí】职称的人数原则上不得少【shǎo】于【yú】1/3;中级评委会评审专【zhuān】家,应当具【jù】备中【zhōng】级及以【yǐ】上职【zhí】称,其中具【jù】备副高【gāo】级及以上职【zhí】称人数原则【zé】上不得少于1/3。

第十五条评委会【huì】组建单位应设【shè】立【lì】评【píng】委会办事机构,由【yóu】其负责【zé】组建相应层级【jí】职称评委会,受组【zǔ】建单位的指导、管理和监【jiān】督,并履行以下职责【zé】。

(一)召开评审工作预备会议。

1.宣布评【píng】委会组成人员名单,通过组【zǔ】建单位提名【míng】的【de】评委会主任、评委会副主任、学科【kē】(专业)评议组【zǔ】组【zǔ】长【zhǎng】名单【dān】,明确学科组划分。

2.汇报评审会议的准备工【gōng】作情况,包括:参【cān】评人员【yuán】和答辩人员【yuán】的数量;会议【yì】议程、方【fāng】法和时间安排【pái】;评审材料和答辩人【rén】员的【de】分组;会议【yì】相关材【cái】料【liào】的准备情况等。

3.传达上级职改【gǎi】部门对评审工作的要求,组织学习【xí】评【píng】审条件和有【yǒu】关政策性文件【jiàn】,熟悉有【yǒu】关政策和评审标准,提【tí】出工作【zuò】纪律,签订承诺书等【děng】。

4.评委会主任对全体评委提出有关注意事项和要求。

(二)组织审核职称申报评审材料。

(三)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四)受理调查核实举报投诉问题线索。

(五)对评审结果进行备案。

各评委会组建单位每年度对评委会评审专家调整一次【cì】,调【diào】整数【shù】量【liàng】应当占【zhàn】上年度评审专【zhuān】家总数【shù】的1/3以上【shàng】。评审专家连续【xù】参【cān】加【jiā】同一【yī】评委会评审会议【yì】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六条【tiáo】评委会【huì】评估工作【zuò】,各评【píng】委会组【zǔ】建单【dān】位每【měi】3年对评委会开展工作情【qíng】况进行一次评估,形成报告报送市【shì】人力资源【yuán】社【shè】会保障(职称【chēng】)部门。

第三章申报审核

第十七条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jiǎn】称申报【bào】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lǜ】,具备【bèi】良好的职业【yè】道德【dé】,符合相应【yīng】专业和【hé】级别职称系列(专业【yè】)、相应级别的职【zhí】称申报评审条【tiáo】件【jiàn】。

第十八【bā】条申报人应当为【wéi】在我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dòng】(聘【pìn】用)合同的【de】在【zài】职专业【yè】技术人【rén】才或自由职业者。

公【gōng】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guǎn】理的人员【yuán】、离退休【xiū】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chēng】评审。

取得本级职称后,累计年度考核【hé】合【hé】格次数达不到同级最低任【rèn】职【zhí】年限数的,不得申报【bào】参加【jiā】职【zhí】称评【píng】审。

受党纪【jì】处分、政【zhèng】务处分、组【zǔ】织处理【lǐ】或诫勉等【děng】的,在处分【fèn】期或影响期内,不【bú】得申【shēn】报参加职称评审。

涉嫌违【wéi】法【fǎ】违纪被立案调查的,在【zài】调查期间或因犯罪【zuì】受到刑【xíng】事处罚的【de】,在【zài】处罚期间不【bú】得申报参加职【zhí】称评审。

相关职业有行业准入要求的,按准入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申报人一般按照【zhào】职称【chēng】层级逐级申报职称,对【duì】符【fú】合绿色通道申报条件、一步【bù】到位【wèi】申【shēn】报条件或破【pò】格条件的【de】专业技术人才,可以【yǐ】直接申报相【xiàng】应级【jí】别【bié】的职称评审。

海外归国人员【yuán】、党政【zhèng】机【jī】关分流【liú】或部队【duì】转业安置【zhì】到企事【shì】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rén】员,首次申报职称时【shí】可根据专业技术能力【lì】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cān】照同类人【rén】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级【jí】别的职【zhí】称评审。

第二十条【tiáo】国【guó】家实行考评结【jié】合的职称【chēng】系列(专业),须先取得相应专【zhuān】业考试合【hé】格证后【hòu】,方可【kě】申报【bào】职称评审。

实行以考代评的职称系列(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

按照【zhào】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我省公【gōng】布的职【zhí】业资格与【yǔ】职称【chēng】对应目录,专业技【jì】术人才取得【dé】职业【yè】资格直【zhí】接对应具备相【xiàng】应【yīng】系列(专业)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zuò】为申【shēn】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在我市工程【chéng】、农业、艺术、体育【yù】、工艺美术、文【wén】物博【bó】物、实验技【jì】术、技工院校教师【shī】等领域,取得国家职业资格或【huò】技能【néng】等级的高技能【néng】人才,可按规【guī】定申报职【zhí】称评【píng】审。

第二【èr】十一条职称评【píng】审由个人提【tí】出申【shēn】请,所在单【dān】位审核推荐,按照人【rén】事隶属关系和【hé】属地管理原【yuán】则进行申【shēn】报。

非公有制【zhì】经济组织申报【bào】人按照属地原【yuán】则一般【bān】在劳动关系所在地(已签【qiān】订劳动合【hé】同【tóng】的现用人单【dān】位所在地)参加职称评审,经【jīng】申【shēn】报人申报【bào】、所在工作【zuò】单位审核【hé】公示【shì】无异【yì】议后,按照职称评【píng】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bào】。

我市行政区域外的非【fēi】公有制企业(企【qǐ】业注册地在【zài】外【wài】省、市)专业技术【shù】人员被【bèi】派驻我市连续【xù】工作1年以上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在我市【shì】申报【bào】职【zhí】称评【píng】审【shěn】。

第二十二条专业技【jì】术人【rén】才【cái】因工作岗位变动需转评【píng】职【zhí】称【chēng】系列(专业)的,应当在现专【zhuān】业技【jì】术岗位工【gōng】作满一年以【yǐ】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符合申报【bào】系列(专业)的职称评审条件

现申【shēn】报的专业技术资格应当与原取【qǔ】得【dé】的专【zhuān】业技【jì】术资格职称同【tóng】级【jí】别,申报的【de】专业技术系列(专【zhuān】业)应当与现专业技术岗位相一致。

转评系列【liè】(专业)前后从事同级【jí】别的专【zhuān】业【yè】技术工作年限累【lèi】计计算,相【xiàng】关的业绩成果可以在申【shēn】报高一级职称时使【shǐ】用【yòng】,转评后,第【dì】二年起才可申报相应高一级专业技术系列(专【zhuān】业)职称评审【shěn】。

以【yǐ】考代评【píng】的职称系列(专【zhuān】业【yè】),不得通过系列(专业)转评方式取【qǔ】得资【zī】格,考评结合系列【liè】(专业),应【yīng】当参加相应考【kǎo】试。

第二十【shí】三条【tiáo】用人单位要按【àn】照公开述【shù】职、考核答【dá】辩、考核评【píng】议、量化赋分、综合排【pái】序、集体研究等程序组织申报【bào】推荐工作,认真审核申报材料【liào】,确保【bǎo】申报【bào】材料的真实、规【guī】范、完整,并在单位内【nèi】部对通过【guò】人员名单、申报材料等【děng】情况进行公示【shì】,公示【shì】期不少【shǎo】于5个工作日【rì】,公示无异议的,按照管【guǎn】理权限逐级推荐上【shàng】报。

第二十四条【tiáo】申【shēn】报材料按【àn】照“谁【shuí】审核、谁签字、谁【shuí】负责”原则,逐级审核【hé】上报。

(一【yī】)申报中级职称评【píng】审,由【yóu】各县(市、区【qū】)职改部门、市直各主【zhǔ】管【guǎn】部门负责审核后报送。职称自主评【píng】审的单位,由本人【rén】所在单位审核后【hòu】,直接向评委【wěi】会推荐【jiàn】。

(二)国【guó】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rén】员(含【hán】签【qiān】订【dìng】劳动或聘用合同)由所在单位初审、公示和推荐【jiàn】,经单位上级主管部【bù】门【mén】逐级审【shěn】核【hé】呈报。

(三)非公有【yǒu】制经济组织工作【zuò】人员由所在工作【zuò】单位初审、公示和推【tuī】荐(劳【láo】务派【pài】遣员工【gōng】由劳务派遣单位会同用人单位【wèi】履行初审、公示、推荐程序【xù】),经企业《营业执【zhí】照【zhào】》注册地所【suǒ】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bù】门【mén】逐级审核呈报。

(四)自由职业者【zhě】由其人事代【dài】理【lǐ】机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经县(市【shì】、区)人【rén】力资源社会【huì】保障【zhàng】(职称)部【bù】门【mén】逐级审核呈【chéng】报。

(五【wǔ】)社会组【zǔ】织等【děng】其他单位人员,由单位负【fù】责推荐【jiàn】申报,经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注册地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shè】会保【bǎo】障(职称【chēng】)部门逐级审【shěn】核呈报。

(六)国家【jiā】、省驻【zhù】石【shí】企事【shì】业单位人【rén】员,应按照人【rén】事隶属关系【xì】和职称【chēng】管【guǎn】理权限,报单位相应上级主管【guǎn】部门办理。推荐报送的申报材料【liào】须签署【shǔ】审核人员姓【xìng】名【míng】、审核意见及审核日期,并【bìng】加盖推荐单【dān】位印章。

第二十五【wǔ】条县(市、区)职【zhí】改部门、市直各【gè】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做好申报人的资格审查工【gōng】作。主要【yào】审核【hé】申报人【rén】是否属于本【běn】职称评审范围,申报手续是【shì】否完【wán】备,申报人是否符【fú】合申报条件,申报【bào】材料是否完整、规范【fàn】、真【zhēn】实、有效,申报【bào】人的个【gè】人信息和申报材料是【shì】否与职称申报评审系统中填写一致等。

符合条件的,按照职称管理权限逐级推荐上报。

申报材料不完【wán】整、不规范的,应一次性告知【zhī】推荐单位【wèi】或申报人需【xū】要补【bǔ】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人【rén】逾期【qī】未补正的,视为【wéi】放弃申报【bào】。

第二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职称申报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评审条件;

(二)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

(三)未经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推荐公示;

(四)有弄虚作假行为;

(五)其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

第【dì】二十七条本市【shì】当年度【dù】不开展职称【chēng】评审的【de】系列(专【zhuān】业),由市人【rén】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委托具【jù】有评审权限的省直部门或外市【shì】评审【shěn】;本【běn】省其他地市的【de】专业【yè】技术人才【cái】需委托我市代评的,应【yīng】由市【shì】人力资源社会【huì】保障(职称)部门开具委托手续【xù】;外省

或者【zhě】中【zhōng】直【zhí】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需委托我市代【dài】评【píng】的,应在省【shěng】人【rén】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bù】门办理【lǐ】有关委托手续。

职称【chēng】自主评审单【dān】位自行出【chū】具委【wěi】托评审函【hán】,按照被委托单位评审【shěn】条件进行评【píng】审。

年度内单位同一系列(专业)只能委托同一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

未按规定履行委托程序的,评审结果无效。

第四章组织评审

第二十八条按【àn】照省【shěng】人力资源社会保【bǎo】障(职称)部【bù】门【mén】统一【yī】部【bù】署【sh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每年发【fā】布全市【shì】职称评【píng】审工作安【ān】排,部署职【zhí】称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由评委【wěi】会组建单位或者办事机构组【zǔ】织实施【shī】,原则上【shàng】每年度【dù】开展1次。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进行的,应当报人【rén】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同意后方可【kě】延期。

第二十九条评委【wěi】会【huì】组建单位或者办【bàn】事机构【gòu】根据工作需要【yào】制定年度【dù】评审工作方案【àn】,按管理权限报【bào】人【rén】力资源社【shè】会保障(职【zhí】称)部门备案,内容包括【kuò】:会议时【shí】间【jiān】地点、会议议程安排、出席评委数量、申报人员情况等。

年度评委会专家由职称评审办【bàn】事【shì】机构在召开评【píng】审会议前,按【àn】要求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评委会,其中主任委【wěi】员和【hé】副主任委员由评委会组【zǔ】建单位指派或抽选产生。抽取评审【shěn】专【zhuān】家时,可【kě】在【zài】规定人数的基础上抽取【qǔ】一定比例【lì】的备【bèi】用评【píng】审专【zhuān】家【jiā】。

第【dì】三十条根据【jù】评【píng】审工作【zuò】需要,评委会【huì】可以【yǐ】按照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yì】组,专业评议组组长应当【dāng】由评委会【huì】评审专家担任。

每个【gè】评议【yì】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rén】,负责对申报人提出评【píng】议【yì】意见【jiàn】;也【yě】可以不设评议组,由评委会3名【míng】以上【shàng】评审【shěn】专家按照分工,提出评议【yì】意见。评议组组长【zhǎng】或者分工负责评议【yì】的评审专家在【zài】评审会议上【shàng】介绍评议情况,作【zuò】为评委会评议表决的参考【kǎo】。

第三十一条职称【chēng】评审【shěn】坚持客观【guān】公正、好【hǎo】中选优【yōu】原则,严格控【kòng】制通过【guò】率,提高评审质量。

第三十二条评审【shěn】会由【yóu】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rèn】委员主【zhǔ】持,出席评审【shěn】会议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yú】职称【chēng】评审委员会【huì】人【rén】数的【de】2/3。

评委会经【jīng】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yuán】则,通【tōng】过无记名投【tóu】票表决,同意票【piào】数达到出【chū】席评审会议评审专家总【zǒng】数2/3以上的即【jí】为评审【shěn】通【tōng】过。未出席评审【shěn】会议的专家不得委托他【tā】人投票【piào】或者补【bǔ】充投票。

第三十三条各评委会实行封闭评审,避免外界干扰。

评审专家名单不得对外公布。

评【píng】审专家【jiā】及工【gōng】作人员应当【dāng】严格遵守评【píng】审工作纪律,不得对外泄露评【píng】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shōu】评审材料【liào】。

评审工【gōng】作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及【jí】工作人员与申报【bào】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tā】关【guān】系可能影响职称评审客观【guān】公【gōng】正的,应当按有关规【guī】定【dìng】进行回避【bì】。

评委【wěi】会组建单位或【huò】者办事【shì】机构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tōng】知相【xiàng】关评审【shěn】专家回避。

第三十四条评审会【huì】议结束时,由主任委【wěi】员或者【zhě】主持会议的副主【zhǔ】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guǒ】,评委【wěi】会评审专【zhuān】家【jiā】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rèn】。

第三十五条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lù】内容包【bāo】括会议时【shí】间、地【dì】点、出席人员【yuán】、评【píng】审对象、会议议程、投票结果【guǒ】等,记录由会议【yì】主【zhǔ】持人【rén】及记录人签名【míng】后归档管理。

第三十【shí】六条评审会议结束后,评委会【huì】组建【jiàn】单位对【duì】评审结果进【jìn】行公示,公示期不少【shǎo】于5个工作【zuò】日。

对公示期间举报反映的问题线索,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调查核实。

第三十【shí】七条对经公示无异议的评【píng】审【shěn】通过人员【yuán】,按照规定【dìng】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bù】门备案,备案【àn】确认后行文公布【bù】。

第五章评审服务

第三【sān】十八条加【jiā】强职称评【píng】审信息化建【jiàn】设工作,依托河【hé】北省人社一体【tǐ】化平台,统一数据标【biāo】准,规范数据【jù】采集【jí】,逐步【bù】实【shí】现职【zhí】称申报、审核、评审、公示【shì】、备案、证书打【dǎ】印等网上办理【lǐ】,为职称申报评审提供更加优质便【biàn】捷服务。

评【píng】委会组建单【dān】位或者办事机构应【yīng】当利用管理服务平【píng】台【tái】开【kāi】展职称评审工作,采【cǎi】集评审【shěn】数据。

第三十【shí】九【jiǔ】条在保障【zhàng】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sī】的前提下,逐【zhú】步开放职称【chēng】信息查询验证服务。

全面推行职称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sì】十条从省外(京、津除外)、中央驻冀等单位调入【rù】我市或者退【tuì】役安置(转【zhuǎn】业【yè】、自主择【zé】业)到我【wǒ】市的专业技【jì】术【shù】人才,其【qí】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xiàn】进行【háng】认定。

第四十一条全面落实京津冀职称评审结果互认。

经京【jīng】津人力资源社会【huì】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评委会【huì】评审或认定、由【yóu】京津【jīn】职【zhí】称管【guǎn】理部门【mén】核发的职称证书,在职称晋升、培养选拔等领域与我省核发的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省内各市、省【shěng】直【zhí】有关部门、自主评审单位【wèi】评审通过的职称实行【háng】全【quán】省范围内互认【rèn】,取消【xiāo】认定审核程序【xù】,申报人不【bú】需再申请认【rèn】定,可以直接申报职称评审【shěn】。

第四十二条畅通申报渠道。

各县【xiàn】(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bǎo】障行政部【bù】门【mén】可通过【guò】在公【gōng】共人才服务机构【gòu】、专【zhuān】业技术人才密集的创业孵化【huà】基地、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yuán】区【qū】、工业园区等地或者依托国家级【jí】人【rén】力资源产业园微型工作站设立职【zhí】称申报受理服务点【diǎn】,入驻办事大【dà】厅等方【fāng】式【shì】建立兜底机制【zhì】,确保非公有制【zhì】领【lǐng】域和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平等参加【jiā】职【zhí】称评审。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人【rén】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mén】和职称系【xì】列(专业)行业【yè】主管部【bù】门应当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dū】检查,构建政府【fǔ】监管【guǎn】、单位【wèi】(行业)自【zì】律和社【shè】会监督的综【zōng】合监管【guǎn】体【tǐ】系。

被【bèi】检【jiǎn】查单位、相关【guān】机构和申报【bào】人应【yīng】当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yǒu】关的资【zī】料,不得拒绝检查或【huò】者谎报、瞒报。

第四十四条实行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承诺制。

申报人对本人申报行为负责【zé】,承诺申报内容及所【suǒ】提【tí】供的材料【liào】真【zhēn】实【shí】、准确;用【yòng】人单位对审核推荐行【háng】为负责【zé】,承诺所推荐人员申报评审资【zī】格条件及申【shēn】报【bào】材料的审【shěn】核情况真实、准确【què】;评审专家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gòu】工作【zuò】人员【yuán】承诺遵守评审工作纪【jì】律要【yào】求。

第四十五条对【duì】弄虚作【zuò】假【jiǎ】、提供不实材料或违反规【guī】定的申报人【rén】员,取消其【qí】申报评审资格,列入诚【chéng】信“黑【hēi】名单”,3年内不得再申报评审,并视情【qíng】况建议【yì】有关部【bù】门予以【yǐ】严肃【sù】处理。

已经通过评审的,予以撤销。

第四十【shí】六条【tiáo】对评审【shěn】材【cái】料审核不严,包庇、纵容弄虚作假,甚至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rén】,追究单位主要【yào】负责人或【huò】个【gè】人【rén】的责任【rèn】,并建【jiàn】议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huò】行【háng】政处分【fèn】。

第四十【shí】七条对不正【zhèng】确【què】履行职责,违【wéi】反评审工【gōng】作【zuò】纪律,泄【xiè】露评审秘【mì】密的评委,取消【xiāo】其评【píng】委资格,终身不得进入职称评审专家【jiā】库,并视情况建议有关部门予【yǔ】以【yǐ】依规处理。

第四【sì】十【shí】八条对【duì】不执行【háng】国家、省有关规定,违反评审程【chéng】序【xù】、降低评审标准或超越评审范围【wéi】和权限,不【bú】能保证评审质量,不能【néng】正确履【lǚ】行职责的评【píng】委会,视情况【kuàng】作出限期整改、取消评【píng】审结果等处【chù】理,情【qíng】节【jiē】严重的取【qǔ】消评审权。

第【dì】四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职【zhí】称系列(专【zhuān】业)行业主管【guǎn】部门应当采取“双随【suí】机【jī】、一公开”方式,加强【qiáng】职称工【gōng】作的监管,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chá】阅资料等形式,对【duì】评【píng】委会及【jí】其组建单位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chá】,依据【jù】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dǎo】查【chá】、复查。

第五十条评委会组建单位纪检监察【chá】部门要加强对职称评【píng】审【shěn】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fǎn】评【píng】审工作纪律或者利用职【zhí】权徇私舞【wǔ】弊【bì】的【de】,应当依【yī】纪问责【zé】处理。

第【dì】五十一条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充【chōng】分运用大【dà】数据等技术,加强跟【gēn】踪预【yù】警【jǐng】,提高【gāo】监管工作【zuò】智能化水平。

第【dì】五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huì】保障【zhàng】行政【zhèng】部门【mén】和职称系列(专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dāng】积极配合【hé】有【yǒu】关部门依法查处假【jiǎ】冒职【zhí】称评审【shěn】、制作和销售【shòu】假证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三【sān】条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当依【yī】法执行物价【jià】、财【cái】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zhǔn】,自觉接受监【jiān】督和审计【jì】。

第五十【shí】四条职称评审【shěn】工【gōng】作【zuò】中,涉嫌违【wéi】规违纪的,按【àn】照管【guǎn】理权【quán】限和有关规定【dìng】,予以核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司【sī】法机【jī】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职称取得时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经评审取得职称的,从评委会通过之日起算;

(二)经考试取得职称的,从考试最后一科通过之日起算;

(三)大【dà】、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取得的职称,从具有【yǒu】职【zhí】称管理权限的人力资源社会【huì】保障部门或【huò】者行业【yè】主管部门【mén】审【shěn】批之日起算。

第五十六条涉密领域职称评【píng】审的具体【tǐ】办【bàn】法,由【yóu】相关【guān】部【bù】门【mén】和单位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港澳台居【jū】民【mín】、外籍人员参加我市【shì】职【zhí】称申报评【píng】审【shěn】,按照国【guó】家、我省的相【xiàng】关【guān】规定执行,应当【dāng】符合相应【yīng】专业和级【jí】别职称系【xì】列(专业)的标准条件,不受原职称资格、层级限制。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shí】九条【tiáo】本办法自印发之日【rì】起实施,以【yǐ】往规定与【yǔ】本【běn】办法不一【yī】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石家庄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9-21印发

来自石家庄客户的评论:
河北【běi】的职称一直【zhí】在变化,好麻烦,去年【nián】申报的时【shí】候,就有很多不通【tōng】过的我【wǒ】们单位,今【jīn】年申【shēn】报的时【shí】候,问题很多都有了新变化,看政策,好【hǎo】像又【yòu】得【dé】调整!
来自河北省客户的评论:
终于过了,谢谢熊老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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