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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yè】技术人员继【jì】续教育【y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guó】人力资源和社【shè】会保【bǎo】障部令第【dì】25号

《专业【yè】技术人员继续教育【yù】规【guī】定》已经【jīng】9-21人力资源【yuán】社会保障部第70次部务会讨论通【tōng】过,现予公布,自9-21起施行。 中【zhōng】文名【míng】:中【zhōng】华人【rén】民共和国人力资源【yuán】和社会保障【zhàng】部令第25号 发布单【dān】位:中华【huá】人民【mín】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bù】 专业技术人员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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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shù】人员继续教育规定【dìng】》已经9-21人力资源社【shè】会保障部【bù】第70次【cì】部务【wù】会讨论通过【guò】,现予公布【bù】,自9-21起施行。

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dòng】,保障专业技【jì】术人【rén】员权益【yì】,持续提高【gāo】专【zhuān】业技术人【rén】员素质,根【gēn】据【jù】有关法律法【fǎ】规和国【guó】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èr】条【tiáo】 国家机【jī】关、企业【yè】、事【shì】业单位以及【jí】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xù】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shì】用本【běn】规【guī】定。

第三【sān】条 继续教育应【yīng】当以经济社会发展【zhǎn】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néng】力建设【shè】为核【hé】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hé】前瞻性,坚持【chí】理论联系实【shí】际、按需【xū】施【shī】教、讲求实【shí】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hé】的原则。

职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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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shù】人员【yuán】应【yīng】当适应岗位需要【yào】和职业发展的【de】要【yào】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shàn】知识结构、增强【qiáng】创【chuàng】新能力【lì】、提高专业技术能力水平。

第五条 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de】专业技术人员参【cān】加继续教育所【suǒ】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yǒu】关规定【dìng】予【yǔ】以保障。企业、事业【yè】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háng】政法规和国家有【yǒu】关【guān】规定【dìng】提取【qǔ】和使【shǐ】用职工教育经费【fèi】,不断【duàn】加大【dà】对专【zhuān】业技术人员继续教【jiāo】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 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fù】责、分类【lèi】指导的管【guǎn】理【lǐ】体制【zhì】。

人力【lì】资源【yuán】社会保【bǎo】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tǒng】筹【chóu】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cè】,编【biān】制继续教【jiāo】育规划并【bìng】组【zǔ】织实施。

县【xiàn】级以上【shàng】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zhàng】行政部【bù】门负责对本地区专【zhuān】业技术人员继【jì】续教育工【gōng】作进行【háng】综合管理【lǐ】和组织实施。

行业【yè】主管部门在【zài】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yè】继续教育【yù】的【de】规划、管【guǎn】理和实施工【gōng】作。

第二章 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mù】包【bāo】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pǔ】遍掌握的法律法【fǎ】规、理【lǐ】论政策、职业道德、技【jì】术【shù】信息【xī】等基本知识。专业【yè】科【kē】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yuán】从事专【zhuān】业工【gōng】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xīn】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děng】专业【yè】知识。

第八条 专业技术【shù】人【rén】员【yuán】参加继续教育的【de】时间,每年【nián】累计【jì】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zhōng】,专【zhuān】业科目一般不少【shǎo】于总学时的2/3。

专业技术人员通【tōng】过【guò】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计入本人当年继【jì】续【xù】教育学【xué】时:

(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

(二)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三)参加远程教育;

(四)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

(五)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继续【xù】教育方式和学时【shí】的具体【tǐ】认【rèn】定办法,由省、自治【zhì】区【qū】、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mén】制定。

第九【jiǔ】条 用人单【dān】位可以根据本【běn】规【guī】定,结合本【běn】单位【wèi】发展战略和【hé】岗位要【yào】求,组织开展继续教育活动【dòng】或者【zhě】参加本行业组织【zhī】的继续教育活【huó】动【dòng】,为本单位专业技术【shù】人员参加继续教【jiāo】育提供便利。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和职业发【fā】展需要,参加【jiā】本单【dān】位组织的继【jì】续【xù】教【jiāo】育活动,也可【kě】以利用业余时【shí】间或者经用【yòng】人单位同【tóng】意利用工作时间,参加本单位组织之外的继【jì】续教【jiāo】育活【huó】动【dòng】。

第【dì】十一条 专业【yè】技术人员按照有关法【fǎ】律法规规定从【cóng】事有职【zhí】业资格要【yào】求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dāng】为其参加【jiā】继续教育活【huó】动提供保障。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经用人单位同【tóng】意,脱【tuō】产或者【zhě】半脱产参加继续【xù】教育活【huó】动的【de】,用人单位应【yīng】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dìng】或【huò】者与劳【láo】动者的约定【dìng】,支付工资、福利等待遇。

用人单位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在工【gōng】作【zuò】时间之外参加继续教育活动【dòng】的【de】,双方应【yīng】当约【yuē】定【dìng】费用分担【dān】方式和相关待遇【yù】。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可【kě】以与生【shēng】产、教学、科研等单位联【lián】合开展继续【xù】教育【yù】活【huó】动,建立生产、教学、科研以及项目【mù】、资金【jīn】、人【rén】才相【xiàng】结合【hé】的继续教育模式。

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实施重大人【rén】才工程和继续教育项目、区域人才特【tè】殊培养【yǎng】项目、对口支援等方式,对【duì】重点领【lǐng】域、特殊区【qū】域和【hé】关【guān】键岗位的专业技【jì】术人员【yuán】继【jì】续教育工作给予扶【fú】持【chí】。

第三章 组织管理和公共服务

第十五条 专【zhuān】业技【jì】术人【rén】员【yuán】应当遵【zūn】守有关学习【xí】纪律和管【guǎn】理制度,完成规定【dìng】的继续教育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全【quán】部或【huò】者大部【bù】分继续教育【yù】费用【yòng】的【de】,用人单位不得指【zhǐ】定继续教育机构。

第十六条 用人单【dān】位应当建立本单【dān】位专业【yè】技【jì】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shǐ】用、晋【jìn】升相衔【xián】接的激励机制,把专【zhuān】业技术人员参加【jiā】继续教【jiāo】育情况作为专业技【jì】术人员考【kǎo】核评【píng】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专【zhuān】业【yè】技【jì】术【shù】人【rén】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wéi】聘【pìn】任专业技术职【zhí】务或者申【shēn】报评定上一【yī】级资【zī】格的重要条件【jiàn】。有关法律法【fǎ】规规定专业【yè】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作为职业资格登记【jì】或【huò】者注册的必要条件的,从其规定。

第【dì】十七【q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继【jì】续教【jiāo】育登【dēng】记管理【lǐ】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yuán】参加继续教育的种【zhǒng】类、内容、时【shí】间和【hé】考试考【kǎo】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八条 依法【fǎ】成【chéng】立的高等院校【xiào】、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的培【péi】训【xùn】机构等各【gè】类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称继【jì】续教育机【jī】构)可【kě】以【yǐ】面向专业技术【shù】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服务。

继续教育机【jī】构应当具备【bèi】与继【jì】续教育目【mù】的任务【wù】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教材【cái】和人【rén】员,建【jiàn】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jī】构和管理制度。

第十九【jiǔ】条 继续教育【yù】机构应【yīng】当认真【zhēn】实施继续教育【yù】教学计划,向【xiàng】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fàn】围、内容、收费项【xiàng】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dàng】案【àn】,根据考试【shì】考【kǎo】核结果如实出【chū】具专业技术人【rén】员参加继续【xù】教育的【de】证明。

继续教育机构【gòu】可【kě】以充分利用现代【dài】信息技术开【kāi】展远程教育,形成开放式的继续教育网络,为基【jī】层【céng】、一线专业技【jì】术人员更新行业内的专业新【xīn】知识结构、提高能【néng】力素质提【tí】供【gòng】便捷【jié】高【gāo】效【xiào】的【de】服务。

第二十条 继【jì】续【xù】教【jiāo】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jié】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理论水【shuǐ】平【píng】高的业务骨【gǔ】干和专家学【xué】者,建【jiàn】设继【jì】续【xù】教育师资队伍。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zī】源社会保障部按照国家有关规【guī】定【dìng】遴选【xuǎn】培训质【zhì】量高、社【shè】会【huì】效益好、在继续教育方面起引【yǐn】领和示范作用的继续教育【yù】机【jī】构,建设国【guó】家级【jí】专业技术人员【yuán】继【jì】续教育基地。

县级以【yǐ】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zhèng】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kě】以【yǐ】结合实【shí】际【jì】,建设区域性、行业性【xìng】专【zhuān】业技术人员【yuán】继续【xù】教育基地。

第【dì】二十【shí】二【èr】条 人【rén】力资源社会保障行【háng】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bù】门和行业组织【zhī】,建立健全继【jì】续教育公【gōng】共服务【wù】体系,搭建继续【xù】教育公共信息综【zōng】合服务平【píng】台,发布继续【xù】教育公需科目指南和专【zhuān】业科目指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zhàng】行【háng】政部门会同【tóng】有关行业主【zhǔ】管部【bù】门【mén】和【hé】行业【yè】组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不【bú】同岗位、类别和层次,加强【qiáng】课程和【hé】教材体系建设,推【tuī】荐优秀【xiù】课程【chéng】和优秀教材,促进优质资源共享。

第二十三【sān】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zhàng】行政【zhèng】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guǎn】部门【mén】直接【jiē】举办继续教育活【huó】动的,应当突出公益性,不【bú】得收取【qǔ】费【fèi】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guān】行业主【zhǔ】管部门委托继续教育机构【gòu】举【jǔ】办继续教育活【huó】动的,应当依【yī】法通过招标等【děng】方式选择,并【bìng】与【yǔ】继【jì】续教育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hé】同【tóng】,明确双方【fāng】权利和义务。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举办公益性继续教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 人【rén】力资源社会【huì】保障行政【zhèng】部门应当建立继续教育统计制【zhì】度,对继续教育人数【shù】、时间、经费【fèi】等基本情况进【jìn】行常【cháng】规统计和随机统【tǒng】计【jì】,建【jiàn】立【lì】专业技术人【rén】员继续教育【yù】情况数据库【kù】。

第二十五【wǔ】条【tiáo】 人【rén】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de】第三方评估机构【gòu】可【kě】以【yǐ】对继续教育【yù】效果实施评估【gū】,评估结果作为【wéi】政【zhèng】府有关项目支【zhī】持的重要参考。

第二【èr】十六条 人力【lì】资源社会保【bǎo】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继续【xù】教育机构执【zhí】行本规定【dìng】的情况进行监【jiān】督检【jiǎn】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èr】十七条【tiáo】 用人【rén】单位违反【fǎn】本规定第五条【tiáo】、第十一【yī】条、第十二条、第【dì】十【shí】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dì】十【shí】七条规定【dìng】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zhàng】行政部门或者【zh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gěi】专业技术人员造成损害的,依法【fǎ】承【chéng】担【dān】赔偿责任。

第【dì】二【èr】十【shí】八条【tiáo】 专业技术人【rén】员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yī】款、第十五条第一【yī】款规定,无【wú】正当【dāng】理由不参加继续【xù】教育或者在学习期间【jiān】违反【fǎn】学习纪律【lǜ】和管【guǎn】理制度的【de】,用人单位可视情节给予批【pī】评教育、不予报销或者要求退【tuì】还学习费用。

第二十九条 继续【xù】教育【yù】机构违反本规【guī】定第十九条第一【yī】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háng】政部门【mén】或者【zhě】有关行【háng】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zhèng】,给【gěi】予警【jǐng】告。

第三十条 人力资【zī】源【yuán】社会【huì】保【bǎo】障行【háng】政【zhèng】部门【mén】、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jí】其工作人员【yuán】,在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zhōng】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bì】、滥【làn】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qí】上级主管部【bù】门或者监察机关【guān】责【zé】令改正,并按照【zhào】管理权限对直接【ji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jiē】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d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zì】9-21起施行。9-21原人【rén】事部【bù】发布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xù】教育暂行规定》(人核培【péi】发【fā】〔1995〕131号)同【tóng】时废止。

来自石家庄客户的评论:
这是老【lǎo】政【zhèng】策文件了,没想【xiǎng】到还在继续【xù】沿【yán】用,现在职称办理【lǐ】越来越麻烦了!职称办理的要【yào】求其【qí】实并没有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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