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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

职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40 号

职称评审管【guǎn】理【lǐ】暂行【háng】规定【dìng】》已经9-21人力资源社【shè】会保障部第26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gōng】布【bù】,自9-21起施行【háng】。

部 长  张纪南

9-21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dì】一条【tiáo】 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jiā】强【qiáng】职称评【píng】审管理,保证【zhèng】职称评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guī】和国【guó】务院【yuàn】规定,制定本规【guī】定。

第二【èr】条【tiáo】 职称评审是按照比【bǐ】较新的实际【jì】职称【chēng】评【píng】审标准和程序【xù】,对专【zhuān】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lì】、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企【qǐ】业、事业单位、社【shè】会团【tuán】体、个体经济组织【zhī】等(以下称用【yòng】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zhuān】业技术人才职【zhí】称评【píng】审工作【zuò】,适用本规定【dìng】。

第三条 职称评审坚持【chí】德才兼备、以德为【wéi】先的原则【zé】,科【kē】学公正评价【jià】专【zhuān】业技术【shù】人【rén】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yè】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dì】四条 国务院【yuàn】人力资源【yuán】社会保障行政【zhèng】部门负责全国的职称评审统筹规【guī】划和综合【hé】管理工作【zuò】。县【xiàn】级以上【shàng】地方各级人【rén】力资源社会保【bǎo】障行政部门【mén】负责【zé】本地区【qū】职【zhí】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gè】自职责【zé】范【fàn】围内负【fù】责本行【háng】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shī】工作。

第五条 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

各职称系列国【guó】家标准由国务院人力资【zī】源社会【huì】保障行政部门会【huì】同【tóng】行业主【zhǔ】管部门【mén】制定。

地【dì】区标准【zhǔn】由各【gè】地【dì】区人力资源社【shè】会保【bǎo】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yè】主管部【bù】门依据国家标【biāo】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

单【dān】位标准【zhǔn】由具有【yǒu】职称评【píng】审【shěn】权的用人单【dān】位依据【jù】国家标准、地区标准,结合【hé】本单位实际制定。

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tiáo】 各地区、各部门以及【jí】用人单【dān】位等按【àn】照规定开【kāi】展职称评审【shěn】,应当申【shēn】请组建职称评审【shěn】委员会。

职称【chēng】评审委员会负【fù】责【zé】评议、认定【dìng】专业技术人才学术【shù】技【jì】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fù】责,受【shòu】组建单【dān】位监督。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àn】照职称系列或者【zhě】专业组建【jiàn】,不得跨【kuà】系列【liè】组【zǔ】建【jiàn】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申请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nǐ】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zhuān】业为职称评审委员【yuán】会组建单【dān】位【wèi】主体【tǐ】职称系【xì】列或者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zài】行业【yè】内【nèi】具有重要影响力【lì】,能【néng】够代表本领域的专【zhuān】业【yè】发展水平;

(三)具【jù】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高级【jí】职【zhí】称评【píng】审【shěn】专家;

(四)具有开展高级职称评审的能力。

第【dì】八条 国家【jiā】对【duì】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àn】管【guǎn】理制度【dù】。职称评审委【wěi】员会【huì】备案【àn】有效期不得【dé】超过【guò】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国务【wù】院各部门、中央企业、全国性【xìng】行业【yè】协会学会【huì】、人才【cái】交流服务机构等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国务【wù】院【yuàn】人力资【zī】源社会【huì】保【bǎo】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àn】;各地区【qū】组建的高级职称【chēng】评审【shěn】委员会由省级【jí】人【rén】力资【zī】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其他用人单【dān】位组【zǔ】建的高级职【zhí】称【chēng】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píng】审管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zhèng】部【bù】门核准【zhǔn】备案。

申请组建中【zhōng】级、初【chū】级职称【chēng】评审委员会的条件以及【jí】核准备【bèi】案的具体办法,按照职称评审【shěn】管理【lǐ】权限【xiàn】由国务【wù】院【yuàn】各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zhèng】部门以及具有【yǒu】职称评审权的【de】用人单位【wèi】制定。

第九条 职称评审【shěn】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根据工作需【xū】要设【shè】主【zhǔ】任委员和副主【zhǔ】任委员。按照职称【chēng】系列组建【jiàn】的高级职称评【píng】审委员会评【píng】审专家【jiā】不少于25人【rén】,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职【zhí】称【chēng】评审委员会评【píng】审专【zhuān】家不少于【yú】11人。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zhí】称评审委员会的人【rén】数,经省级人力资【zī】源社会保【bǎo】障行政部【bù】门【mén】同意,可以适当调整【zhěng】。

第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本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

(四)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

(五)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评审专家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第十【shí】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用人【rén】单位可以按照职称系【xì】列或者专业建立职称评审【shěn】委员【yuán】会【huì】专家库【kù】,在职称评【píng】审委员会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píng】审专家组成职【zhí】称【chēng】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yuán】会【huì】专【zhuān】家【jiā】库参照本规定第八条进行【háng】核准备案,从专家库【kù】内抽取专家组成的职【zhí】称评审【shěn】委员会不再备案。

第十二【èr】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huì】组建【jiàn】单位可以设【shè】立职称【chēng】评审办事【shì】机构或【huò】者指定专门机构作为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由其负责职【zhí】称评审的日常工【gōng】作【zuò】。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十三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yǐ】下简【jiǎn】称申报【bào】人)应【yīng】当遵守【shǒu】宪法和法律,具【jù】备良好【hǎo】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专业【yè】和【hé】级别职称【chēng】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jí】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shēn】报条件。

申报【bào】人应当为本单【dān】位【wèi】在职的专业技【jì】术人【rén】才,离退休人员【yuán】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píng】审。

事业单【dān】位工作人员【yuán】受【shòu】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chù】分【fèn】期间不【bú】得申【shēn】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shí】四条【tiáo】 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céng】级逐级【jí】申报职称评审。取得重【chóng】大基础研究和【hé】前沿【yán】技术突破【pò】、解决重大工【gōng】程技术难题,在经济【jì】社会各项事业发【fā】展【zhǎn】中作出重大【dà】贡献的专业【yè】技术人才,可以直【zhí】接申报高级职【zhí】称评审。

对引进的海【hǎi】外【wài】高【gāo】层次人才和急需紧【jǐn】缺【quē】人才,可以合理放宽资历、年限等【děng】条件限制【zhì】。

对长【zhǎng】期在艰【jiān】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kǎo】查【chá】其实际工作业绩【jì】,适当放【fàng】宽学历和【hé】任职年限【xiàn】要【yào】求【qiú】。

第【dì】十五条【tiáo】 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xiàn】内提交申报材料【liào】,对【duì】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fù】责【zé】。

凡是通过【guò】法定证照【zhào】、书面【miàn】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bù】核查【chá】或者部【bù】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de】,不得【dé】要求申报人额外提【tí】供证明材料【liào】。

第十六【liù】条【tiáo】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对【duì】申【shēn】报【bào】材料进行【háng】重点审核【hé】,并在单位【wèi】内部进行【háng】公示【shì】,公示期不【bú】少于【yú】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lǐ】权限逐级【jí】上报。

第十七条 非公【gōng】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shù】人才【cái】申报职称评审【shěn】,可以由所【suǒ】在工【gōng】作单位【wèi】或【huò】者人事代理机构【gòu】等履行【háng】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xù】。

自由职业【yè】者申报职称评审【shěn】,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shěn】核、公示、推荐【jiàn】等程序。

第【dì】十八【bā】条 职称【chēng】评审委【wěi】员会组建单位按照【zhào】申【shēn】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重【chóng】点审核。

申报【bào】材【cái】料不符合规【guī】定条件的【de】,职称评审委【wěi】员会组建【jiàn】单位应【yīng】当【dāng】一次【cì】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wéi】放弃申报。

第四章 组织评审

第十九【jiǔ】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组织【zhī】召开评【píng】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fù】主任委员【yuán】主持【chí】,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应【yīng】当不少于【yú】职称评审委员会人【rén】数的【de】2/3。

第二十条 职【zhí】称评审委员会经【jīng】过【guò】评【píng】议【yì】,采取少数服从【cóng】多【duō】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míng】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dào】出席评审会议【yì】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yǐ】上的即为【wéi】评审通过。

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二十一条 根据评审【shěn】工作需要,职称评审委员会【huì】可以按照学科或者专【zhuān】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měi】个评议组【zǔ】评审【shěn】专家不少于【yú】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shū】面评议意见;也【yě】可以不【bú】设评【píng】议组,由职称评审委【wěi】员【yuán】会3名以【yǐ】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gōng】,提出评议意见。评【píng】议【yì】组或者分【fèn】工负责【zé】评议的【de】专【zhuān】家在【zài】评审会议上【shàng】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职称评【píng】审委【wěi】员会【huì】评议表决的参考。

第二十二条【tiáo】 评审会议结束时,由【yóu】主【zhǔ】任委【wěi】员或者主持评【píng】审会议【yì】的副主任委员宣【xuān】布投票结果,并对【duì】评审结果签【qiān】字确认,加盖职称评审委【wěi】员会印章。

第二十【shí】三条 评审会议【yì】应当做好【hǎo】会议【yì】记录,内容包括出席【xí】评【píng】委、评审对象【xiàng】、评议意见、投票【piào】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第二十四【sì】条 评审【shěn】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zhuān】家名单【dān】一【yī】般不对外公布。

评审专【zhuān】家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zuò】人员在评审【shěn】工【gōng】作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露【lù】评审【shěn】内容,不【bú】得私自接【jiē】收评审材料,不得【dé】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zhèng】当利益【yì】。

第二十【shí】五【wǔ】条【tiáo】 评审【shěn】专家与评审工作【zuò】有利害关系或者其【qí】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gōng】正的,应当申请回避。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

第二【èr】十【shí】六【liù】条 职【zhí】称评审委员【yuán】会组【zǔ】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shǎo】于5个工作【zuò】日。

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bào】投【tóu】诉等【děng】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职称评审委员会【huì】组【zǔ】建单位调【diào】查核实。

经公示【shì】无异议的评审通过【guò】人员,按照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zhàng】行政部【bù】门或者职称评【píng】审委员会组建单【dān】位确认。具【jù】有职称评【píng】审权【quán】的用人单位,其【qí】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shěn】通【tōng】过人【rén】员,按照规定由职称评【píng】审委【wěi】员【yuán】会核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申【shēn】报人对涉及【jí】本【běn】人的评【píng】审结果不【bú】服的,可以按照有【yǒu】关规定申请【qǐng】复查、进行投【tóu】诉。

第【dì】二十【shí】八条 不【bú】具备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jiàn】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kě】以委托经核【hé】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代【dài】为评审。具体【tǐ】办法按照职称评审管【guǎn】理权【quán】限由国【guó】务【wù】院各部门【mén】、省级人力资源社会【huì】保障行政部门制【zhì】定。

第二十【shí】九条 专业技【jì】术人才【cái】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按【àn】照【zhào】职【zhí】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huò】者【zhě】确认,国【guó】家另有规定的除外【wài】。

第五章 评审服务

第三十条 职称评审【shěn】委【wěi】员【yuán】会组建【jiàn】单位应当建立职称评价【jià】服务平台【tái】,提供便捷【jié】化服务。

第【dì】三十一条 职【zhí】称评审委【wěi】员会【huì】组建单【dān】位应当【dāng】加强职称评审信【xìn】息化建设,推广在线评审,逐步实现【xiàn】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shàng】反【fǎn】馈。

第三十二条【tiáo】 人【rén】力资源社会保障【zhàng】行政部门建【jiàn】立职称【chēng】评审【shěn】信【xìn】息化管理系统,统一数【shù】据标准,规【guī】范评审结果【guǒ】等数据采集。

第三十三条 人【rén】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保障【zhàng】信息安【ān】全【quán】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逐步开放职称信息查【chá】询【xún】验证服【fú】务【wù】,积【jī】极探索实行职称评审电子证书。电【diàn】子【zǐ】证【zhèng】书与纸质证【zhèng】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tiáo】 人【rén】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bù】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zhí】称评审【shěn】工作的监督【dū】检【jiǎn】查。

被【bèi】检【jiǎn】查的单位、相【xiàng】关机构和个人应当【dāng】如实【shí】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chá】或【huò】者谎报、瞒报。

第三十五【wǔ】条 人力资源社会【huì】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yè】主管部门通过质询、约【yuē】谈【tán】、现场【chǎng】观摩、查阅资【zī】料等形式【shì】,对【duì】各【gè】级【jí】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组【zǔ】建单位开展的评【píng】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依据有关【guān】问题线【xiàn】索进行倒查、复查。

第三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bǎo】障行政【zhèng】部门和行【háng】业【yè】主【zhǔ】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chù】假冒职称评审、制【zhì】作和【hé】销售假证等违【wéi】法【fǎ】行为。

第三十七【qī】条 职称【chēng】评审【shěn】委员会组建单【dān】位应当【dāng】依法执行物价、财政部门【mén】核准的【de】收费标准,自【zì】觉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sān】十【shí】八【bā】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职称评【píng】审委员会未【wèi】经核准备【bèi】案【àn】、有效期【qī】届满未重【chóng】新核准备【bèi】案或者超越【yuè】职称评【píng】审权限、擅自【zì】扩大【dà】职称评【píng】审【shěn】范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háng】政部门对其【qí】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chāo】越权限和范围的【de】职【zhí】称评【píng】审行为【wéi】不予认可;情【qíng】节严重【chóng】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zé】任。

第三【sān】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sān】条、第十五条【tiáo】规定,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tā】人【rén】作品和【hé】学术成【chéng】果或者【zhě】通过【guò】其【qí】他【tā】不正当手【shǒu】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lì】资源社会【huì】保障行政部门【mén】或【huò】者【zhě】职称评审委员会【huì】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chēng】,并记入职称评【píng】审诚信档案库,纳入【rù】全国信用信息共享【xiǎng】平台,记录期限【xiàn】为3年。

第四十条 违反【fǎn】本规【guī】定【dìng】第十六条【tiáo】规定,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lǚ】行审核【hé】职责的【de】,由人力资源【yuán】社【shè】会保【bǎo】障行【háng】政部门或者【zhě】职称评审委员【yuán】会【huì】组建单位对直接【ji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zé】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bìng】责【zé】令采取补救措施;情【qíng】节【jiē】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违反本【běn】规定【dìng】第十七【qī】条规定,非公【gōng】有制经【jīng】济组织或者人事代理机构【gòu】等未依法【fǎ】履行审核职责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lǐ】。

第四【s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dān】位未依法【fǎ】履行审【shěn】核职【zhí】责的,由【yóu】人力资【zī】源社会保障行政【zhèng】部【bù】门对其【qí】直接【ji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zhí】接责任人员予以【yǐ】批评教育,并【bìng】责【zé】令采取【qǔ】补救措【cuò】施;情节严重的【de】,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yī】法【fǎ】追究相【xiàng】关人【rén】员责任。

第四【sì】十二条 评审专家【jiā】违反本【běn】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tiáo】规【guī】定的,由职称【chēng】评审委【wěi】员【yuán】会组【zǔ】建单位【wèi】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gé】,通【tōng】报批评并【bìng】记入职称评审诚信【xìn】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zhuī】究刑事责任。

职称评审办事【shì】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dìng】第二十四条、第二【èr】十【shí】五【wǔ】条规定的,由职称【chēng】评【píng】审委员会组【zǔ】建单位责令不得再【zài】从事职称评审【shěn】工作,进【jìn】行通报批评【píng】;构成犯罪的,依【yī】法【fǎ】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涉密【mì】领域职称评审的具体办法【fǎ】,由相【xiàng】关部门和单位参照本规【guī】定另行【háng】制定【dìng】。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9-2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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