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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职称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tiáo】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jià】水利工【gōng】程【chéng】专业技术【shù】人员的能力和水【shuǐ】平,促进水利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价【jià】工作的【de】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工程【chéng】技术人【rén】员【yuán】职【zhí】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 第 78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tīng】 国务院办公【gōng】厅【tīng】印发【fā】关于深【shēn】化职称制度改革的【de】意见【jiàn】》(中办发〔2016〕77 号)和《中共浙江省委【wěi】办公厅 浙江省【shěng】人民政府【fǔ】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浙【zhè】委办【bàn】发〔2018〕4 号)等文件精神,结【jié】合我省水利工【gōng】作实【shí】际, 制定本评价【jià】条件【jiàn】。

第二条 本评【píng】价条【tiáo】件为从事【shì】水【shuǐ】利工程技【jì】术开【kāi】发、规【guī】划【huá】设计、建【jiàn】设管理、运行管理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shēn】报【bào】 评审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其适用 范围如下:

(一)技术开发

从事【shì】水利工程技术服务、试验测试、应用开【kāi】发、信息化【huà】等工【gōng】 作【zuò】的专【zhuān】业技【jì】术人员。

(二)规划设计

从事水利规划、勘测、设【shè】计【jì】咨【zī】询、环【huán】境【jìng】评价、建设后评价等 工作的【de】专业技【jì】术人员。

(三)建设管理

从事水【shuǐ】利工程施工【gōng】技术、施工管理、施工监理、质量与安全 监【jiān】督、工程概(预【yù】)算、造【zào】价咨询、审价、招标代【dài】理、设【shè】备安装 等工作【zuò】的专业技术人员【yuán】。

(四)运行管理

从【cóng】事防汛防台【tái】抗旱、水文、水【shuǐ】资源、水利工程【chéng】建设与管【guǎn】理【lǐ】、 农【nóng】村水利、水土保持、水政监察、水利政策法规【guī】等区域水利管理【lǐ】 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lǐ】工作的【de】专业技术人【rén】员。

第三条 建立省水利工程专业【yè】技术人员【yuán】工程【chéng】师、高级【jí】工程师【shī】职务任职资【zī】格【gé】量化评【píng】分标准【zhǔn】,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完【wán】善。

第【dì】四条【tiáo】 按照本评价条【tiáo】件评审【shěn】通过并获得水【shuǐ】利【lì】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证【zhèng】书者,表明持【chí】证人具有相应的【de】专【zhuān】业技 术水【shuǐ】平。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思想道德条件

遵【zūn】守《中华人民共和【hé】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liáng】好【hǎo】的【de】职业 道【dào】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háng】岗【gǎng】位职【zhí】责,努力【lì】完【wán】成实【shí】际工作 任务,积极为我省水利事业发展服务。

第六条 申报水【shuǐ】利专【zhuān】业【yè】工程师职务任职【zhí】资【zī】格人员【yuán】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yǒu】本【běn】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助 理【lǐ】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gé】后,实际聘任【rèn】水利专【zhuān】业【yè】助理工【gōng】程师工作【zuò】 4 年以上。

(二)不具备前项规定的学历【lì】和资【zī】历【lì】,但按本评【píng】价条件量化 评分标准,自评【píng】分达到规定【dìng】分值【zhí】并【bìng】经两名【míng】水利高【gāo】级【jí】工程师实名推 荐的。

第七条 申报水利【lì】专业高【gāo】级工程【chéng】师职【zhí】务任职【zhí】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zhī】一:

(一【yī】)具【jù】有本专业或相关【guān】专业【yè】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务【wù】任 职资【zī】格后,实际聘任从事【shì】水利【lì】专业工程师工作 2 年以上。

(二)具【jù】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yè】大学【xué】本科学历、研究【jiū】生学历或 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务【wù】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rèn】从【cóng】事水【shuǐ】利【lì】专业 工程师工【gōng】作【zuò】 5 年以上。

(三)不具备【bèi】前两项【xiàng】规定的学历【lì】和资历,但按【àn】本评价【jià】条件量【liàng】 化评分标准,自评【píng】分达到规定分值经两名水利正【zhèng】高【gāo】级工程师实名 推荐,并经各中级【jí】评审委员【yuán】会【huì】推荐通过的。

第八条 获【huò】得以下学历(学位),经【jīng】考核【hé】合格,可认【rèn】定或初定相应的【de】专【zhuān】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gé】:

(一)博士【shì】后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zài】站期【qī】间能够【gòu】圆满 完成【chéng】研究【jiū】课题,并取【qǔ】得科研【yán】成果,经考核合格,按【àn】省有关【guān】规【guī】定可【kě】 认定相应副高级专业技术职【zhí】务任职资格。

(二)获得博士【shì】学位,经考核合格,按省【shěng】有【yǒu】关【guān】规定可【kě】初定工 程师职务任【rèn】职资格。

(三)研究生毕业【yè】或获得硕士学位,从【cóng】事水利专【zhuān】业工作满 3 年(学历或学【xué】位取得前后【hòu】从事水利专业或相【xiàng】近专【zhuān】业工作年限可以 累计,但学历或学位取得【dé】后从事【shì】水利专业【yè】工作须满 1 年),经考核合【hé】格,按【àn】省有关规定可【kě】初定【dìng】工【gōng】程【chéng】师【shī】职务【wù】任职【zhí】资格。

第九条 在满【mǎn】足【zú】第十一条(一)、(二)、(三)款基础上,符合下列【liè】条【tiáo】件之【zhī】一,可直接经省水利工程技术【shù】人员高级职【zhí】务评审委【wěi】 员会审定水利专业【yè】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zī】格:

(一)在水利专业【yè】领域研【yán】究或【huò】技【jì】术工作中取得【dé】重要成【chéng】果。国【guó】 家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省科学技术奖和大禹【yǔ】水利科学技【jì】术奖一 等奖及以【yǐ】上获奖【jiǎng】人员或二等奖的前五名【míng】完成人。

(二)在水【shuǐ】利专业领域研究或【huò】技术工作中以第一作【zuò】者或通讯 作者(国【guó】内单位为第一【yī】作者单位【wèi】)在【zài】 SCI 二区期【qī】刊正【zhèng】式【shì】发表论文1 篇以上。

(三)在水【shuǐ】利专业技术【shù】领域做出【chū】重【chóng】大贡献或突出成就获【huò】得的 省(部)级劳动【dòng】模范。

(四)已公布【bù】实施的国家或水利【lì】行业【yè】标准制订的起草人。国 家级工法的第【dì】一【yī】完成人。

(五)全国水利行业职业【yè】技能【néng】竞赛前十名或全省水利行业职 业技能竞赛第【dì】一【yī】名获【huò】得者【zhě】(提供 5 项专【zhuān】业业绩参【cān】考【kǎo】)。

第十条 申【shēn】报人员所学【xué】专业【yè】与申报的专【zhuān】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应视为【wéi】不具备规定学历。取得不【bú】同专业学【xué】历(学【xué】位),但其中 一个专业学历(学位【wèi】)为水利工【gōng】程【chéng】专业【yè】或【huò】相近【jìn】专【zhuān】业的,其学历(学【xué】 位【wèi】)可按【àn】取得的最高学历(学位)认定。

第十一条 其他条件

(一)年度【dù】考核等次要求。申报水【shuǐ】利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 格的,近 4 年【nián】的年度考【kǎo】核均为合格以【yǐ】上;申报水【shuǐ】利【lì】专业高级工程师【shī】职【zhí】务任职【zhí】资【zī】格【gé】的,近 5 年的年度考核均为【wéi】合格以上。

(二)继续教育要求。申【shēn】报水利专业工程师、高【gāo】级【jí】工【gōng】程师职 务【wù】任职资格的【de】,应满足【zú】《浙江【jiāng】省专业技术【shù】人员继续教育【yù】规定》、《浙 江省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继【jì】续【xù】教育【yù】学时登【dēng】记细则(试行)》要求。

(三【sān】)评聘【pìn】结合要求【qi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yuán】申报水利专业 工程师、高级工【gōng】程师职【zhí】务任职资格的,应符合国家【jiā】、省【shěng】评聘有关【guān】 规【guī】定。

(四)考试与评审。申报评审水利专业【yè】工程师【shī】、高级工程师 职务任【rèn】职资【zī】格人【rén】员,应参加【jiā】浙江省【shěng】水利【lì】专业工【gōng】程师、高级工程师 职务【wù】任职资【zī】格评价业务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按评价条【tiáo】件【jiàn】申报【bào】评【píng】 审,评【píng】比【bǐ】得分 3 年有效【xiào】(工程师限参【cān】加省厅【tīng】中评委评审人【rén】员)。高级工【gōng】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业务评【píng】价评比得分为评价的量化【huà】指标【biāo】 之一【yī】,评审时取 3 年内最高分计入【rù】。

第三章 水利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从事水利工程技术开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wò】本专业必【bì】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zhī】识, 了【le】解本专业【yè】新【xīn】技术、新工艺、新【xīn】设备、新材料的现状【zhuàng】和【hé】发【fā】展趋势。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具有运【yùn】用本专业领域【yù】的【de】理论和现有科研成【chéng】果,进行水【shuǐ】利【lì】工程技术【shù】服务、试验测试、应【yīng】用技术开发、信息化建设的经历和能【néng】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 县级以上科技奖项的获得者;

2. 获【huò】得水利【lì】工程技术方【fāng】面国家专利或软件【jiàn】著作权 1 项以【yǐ】上,或【huò】转让专利 1 项以上;

3. 参与完成县级以上综合技【jì】术课【kè】题项目【mù】(且【qiě】至少为单项课题【tí】报告【gào】的【de】主要编写者【zhě】)1 项以上;

4. 参与完成县级以上重点科技项目或市厅级以上科技项目 1

项以上;

5. 参与编写完成有【yǒu】关技术【shù】标准、规程、规范、标准设计图【tú】集、 工法【fǎ】、造价【jià】定额、咨询【xún】报告【gào】等 1 项以【yǐ】上【shàng】,并【bìng】经批准实施;

6. 参与完成应用科技专题项目 1 项以上;

7. 参【cān】与完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fǎ】、新材料革【gé】新和推广应用 1 项【xiàng】以上,并取得【dé】实【shí】效。

第十三条 从事水利工程规划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jiào】系统地掌握本【běn】专业【yè】必备的专业理论【lùn】知识和专【zhuān】业技术知识, 了解本专【zhuān】业【yè】新技术【shù】、新工【gōng】艺【yì】、新设备【bèi】、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具有运用本【běn】专【zhuān】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有【yǒu】参与水利规划【huá】、 勘【kān】测、设计与【yǔ】咨询的经历和能力【lì】。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 县级以上科技奖项获得者,或【huò】市厅级以上勘【kān】测【cè】、设计、咨询【xún】成果【guǒ】奖获【huò】得者;

2. 获得【dé】水利工程【chéng】技术【shù】方面国家专利或软件著作权【quán】 1 项【xiàng】以上,或【huò】转让专利 1 项以上;

3. 参【cān】与编制【zhì】完成流域(区域【yù】)综合、专业(专项)水利规【guī】划 1项以上;

4. 参与完成大、中【zhōng】型水【shuǐ】利【lì】工程勘测、设计【jì】工作 1 项【xiàng】以上【shàng】,或【huò】主持【chí】完成水土保持规划设计、涉水专题论证等项目 2 项以上;

5. 主【zhǔ】持完成【chéng】小型【xíng】水【shuǐ】利工程【chéng】勘测、设计工作 1 项【xiàng】以上,或参与完成小型水利工程勘【kān】测、设【shè】计工作 3 项【xiàng】以上;

6. 参与编【biān】写完成有关技术标准【zhǔn】、规程、规【guī】范、标【biāo】准设计图集、 工法【fǎ】、造【zào】价【jià】定额、咨【zī】询报告等 1 项【xiàng】以上,并经批准实施;

7. 参与完成新技术、新工艺、新【xīn】方法、新材【cái】料【liào】革新和推广应用 1 项以【yǐ】上,并取得实【shí】效。

第十四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dì】掌握【wò】本【běn】专业【yè】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专【zhuān】业【yè】技术知识, 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shè】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fā】展趋势。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具有【yǒu】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掌握招标、投标、 合同管理及【jí】质量和安全管【guǎn】理的要求,有参与水【shuǐ】利工程建设【shè】项【xiàng】目的【de】 施【shī】工、监理【lǐ】、施工方【fāng】案或施工图【tú】审【shěn】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以【yǐ】及 项目管理等工作【zuò】的经历和能力【lì】。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 县级【jí】以上科【kē】技奖项的获【huò】得者【zhě】,或市厅级优秀工程奖等获奖【jiǎng】工程的参加者;

2. 获得水利【lì】工【gōng】程技术【shù】方面国【guó】家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1 项以上【shàng】,或转让专利 1 项以上;

3. 参与【yǔ】完成【chéng】大、中型【xíng】水【shuǐ】利工程施工建设 1 项以【yǐ】上,或主持【chí】完成【chéng】小型水【shuǐ】利工程施工建设【shè】 1 项以【yǐ】上,或参与完成小型水利工程等施工建设 3 项以上,投产后运【yùn】行【háng】正常;

4. 参【cān】与编写完【wán】成【chéng】本专业技术标准、施工规程、管【guǎn】理办法、设计标准【zhǔn】图集、工法【fǎ】、造价定【dìng】额、咨询报告【gào】等 1 项以上,并经批准实施;

5. 参与完成新技术、新【xīn】工【gōng】艺、新方法、新材【cái】料革新和【hé】推广应【yīng】用【yòng】 1 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效益【yì】;

6. 参【cān】与完成水利【lì】工程【chéng】项目的招标【biāo】代理或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编制或审【shěn】核【hé】 3 个及【jí】以【yǐ】上。

第十五条 从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zhǎng】握本专业【yè】必备的专业理论知【zhī】识和技术知识【shí】,了解【jiě】 本专【zhuān】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shè】备、新材料的【de】现【xiàn】状和发【fā】展趋势。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具【jù】有运【yùn】用本【běn】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fàn】,掌【zhǎng】握工【gōng】程运【yùn】行安全 管理的要求,有参与区域水利管理和水利工【gōng】程运行与管理技术工 作的【de】经【jīng】历和能力【lì】。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 县级以上科技【jì】奖【jiǎng】项获【huò】得者,或市厅级【jí】以上优【yōu】秀工程咨询奖、 优秀调研报告奖【jiǎng】等奖【jiǎng】项的获得【dé】者;

2. 参与编写【xiě】完成重【chóng】点江河、重点工【gōng】程的水情测预报【bào】、防汛【xùn】抗旱调度方【fāng】案、防洪防台预案【àn】、站【zhàn】网规【guī】划、水文水资源分析评价等【děng】 3 项【xiàng】以上;

3. 参与完成中型【xíng】水利工程建【jiàn】设项目管理【lǐ】 1 项【xiàng】以上,或参与完成小型水利【lì】工程【chéng】建设项目管【guǎn】理 2 项以上;

4. 获得水利【lì】工程技术【shù】方面【miàn】国家【jiā】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1 项以上,或转【zhuǎn】让专利 1 项以【yǐ】上;

5. 参与编制完成水利【lì】工程运行管理的技【jì】术标准、规程【chéng】、规【guī】范【fàn】、标【biāo】准设计图集、工法、造价【jià】定【dìng】额【é】、咨【zī】询报告、专题报告等 1 项以【yǐ】上,并经批准实施【shī】;

6. 参与完成水利工程运行状【zhuàng】况【kuàng】的鉴定分析,制定维修、除险【xiǎn】加【jiā】固实施【shī】方案 1 项以【yǐ】上,并取得实效;

7. 参与完【wán】成技术发展规【guī】划和【hé】组织实施方案等技术工作 3 项【xiàng】以上,并【bìng】取得实【shí】效【xiào】;

8. 参【cān】与完成【chéng】水【shuǐ】事违法案件的查处或【huò】水事纠纷【fēn】的调解3 项以上, 并取得【dé】实效;

9. 参与完成水文测【cè】站的水雨情【qíng】或【huò】重要水利工【gōng】程的水情、工情【qíng】等【děng】基础资料调【diào】查及资料整编工【gōng】作 3 项以上;

10. 参与完【wán】成新技【jì】术、新工【gōng】艺、新方法、新材料革新和推广应 用【yòng】 1 项以【yǐ】上,并取得实效。

第四章 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六条 从事水利工程技术开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dì】掌【zhǎng】握【wò】本专业的基础理【lǐ】论和专业理论知识,掌握有 关法律法规、技【jì】术标准和规【guī】范,具备跟踪【zōng】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yán】水 平的能【néng】力。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具有熟练运【yùn】用本专业领域【yù】的理论和【hé】现有科【kē】研成【chéng】果【guǒ】,进行新技 术开发和解决重大技【jì】术【shù】难题,撰写过高水平【píng】的新技术开发方案和

成果报告,指导水利专业工程师工作、学习的经历和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 市厅级以【yǐ】上科技【jì】奖项的主要获得【dé】者,或县【xiàn】级科技奖【jiǎng】项 2 项以上的主要获得【dé】者;

2. 获得水利工程技术方面国家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1 项以

上,或转让发明专利 1 项以上;

3. 主持完成市【shì】厅级【jí】以上【shàng】科技项【xiàng】目 1 项以上(主要参与 2 项以上【shàng】);

4. 主持完成大、中型涉水工程技术攻关专题项目 1 项以上;

5. 主持完成县级科技项目【mù】 2 项以上【shàng】(主【zhǔ】要参与【yǔ】 3 项以上);

6. 主要【yào】参与编写完成【chéng】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标准设【shè】计图集、 工【gōng】法、造价定额【é】、咨【zī】询报告等 1 项以上,并经市厅级及以【yǐ】上【shàng】业务主管部门采纳【nà】施行【háng】;

7. 主持【chí】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gōng】艺、新【xīn】方法、新材料【liào】 1项以上【shàng】(主【zhǔ】要【yào】参与 2 项以上【shàng】),成【chéng】效显著。

第十七条 从事水利工程规划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quán】面【miàn】系【xì】统地掌握本专【zhuān】业【yè】的基【jī】础理【lǐ】论和专业理论知【zhī】识【shí】,掌握【wò】有 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hé】规范,熟悉规划、设计、咨询等程序和【hé】 内容,具【jù】备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lì】。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具有【yǒu】熟练运【yùn】用本专业领域的专业【yè】理论知识【shí】、技术标准、规【guī】范和规【guī】程,主持水利规划编制、水利【lì】工【gōng】程勘测、设【shè】计【jì】与咨询项目工作的经历和能【néng】力,或承担大、中型项目专业负责人工作,协调【diào】相关专【zhuān】业技术工作,指【zhǐ】导【dǎo】水【shuǐ】利专【zhuān】业【yè】工程师工作、学习的经历和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 市厅级以【yǐ】上科技【jì】奖项的主要获得者,或县级科技奖项【xiàng】 2 项以上的主【zhǔ】要获得者,或【huò】省部级以【yǐ】上勘测、设计【jì】、咨询成【chéng】果【guǒ】奖【jiǎng】的获 得者;

2. 获得水【shuǐ】利工【gōng】程技术【shù】方面国家发明专【zhuān】利或软【ruǎn】件著作【zuò】权 1 项以【yǐ】上,或转让发明专利 1 项以上【shàng】;

3. 主持【chí】完【wán】成流域(区域)综合、专业(专【zhuān】项【xiàng】)水利规划 1 项以【yǐ】上(主要参与【yǔ】 2 项以上);

4. 主持完成大、中型水【shuǐ】利【lì】工程勘【kān】测、设计项【xiàng】目 1 项以【yǐ】上【shàng】(主要参【cān】与 2 项以上),或主持完成【chéng】小型水利工【gōng】程勘【kān】测、设计项【xiàng】目 2项以上【shàng】(主要参与 3 项以上);

5. 主持完成水土保持规划设【shè】计、涉水专题论证【zhèng】等【děng】项目【mù】 5 项以上【shàng】;

6. 主持【chí】完成水【shuǐ】利规划、水利工程【chéng】勘测和设【shè】计项目的技术【shù】咨【zī】询工作 3 项以上,并编写技术咨询【xún】报告【gào】;

7. 主要参【cān】与【yǔ】编写完成技术标准、规程、规【guī】范、标准设计【jì】图集、 工法、造价【jià】定【dìng】额、咨询报告等 3 项以上【shàng】,并经市厅级及【jí】以上业务【wù】主管部门采纳【nà】施行【háng】;

8. 主持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shù】、新工艺、新方法、新材【cái】料【liào】 1项【xiàng】以上(主要参与 2 项以上【shàng】),成效显著。

第十八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xì】统【tǒng】地掌握【wò】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zhuān】业【yè】理论知识【shí】,掌握有 关【guān】法【fǎ】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施工程序【xù】、工艺【yì】和方法,熟悉招 标、投标、合【hé】同管【guǎn】理、质【zhì】量和【hé】安全管理,具备【bèi】跟踪【zōng】本专业科技发 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具【jù】有熟练运用【yòng】本专业【yè】领【lǐng】域的专业理【lǐ】论知识、技术标准、规【guī】范 和规程,主持【chí】小型以上水利工程建【jiàn】设的经历,或【huò】承担过大、中型 项目专业负责【zé】人工【gōng】作,协调【diào】处理相关专业技【jì】术工作,指导水利专 业工【gōng】程【chéng】师工作、学习的经历【lì】和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 市厅级以上科【kē】技奖【jiǎng】项的主要获得者,或【huò】县级科技【jì】奖项 2 项以【yǐ】上【shàng】的主要获得者;

2. 获得【dé】水利工程【chéng】技术【shù】方面国家【jiā】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zuò】权 1 项以【yǐ】上,或转【zhuǎn】让发明专利 1 项【xiàng】以上;

3. 主持完成大【dà】、中型水利【lì】工程【chéng】施工建设项目 1 项以【yǐ】上【shàng】(主【zhǔ】要参与 2 项以上);或【huò】主持【chí】完成【chéng】小型水利工程施工建设项目 2 项【xiàng】以上(主要参【cān】与【yǔ】 3 项以上【shàng】),投产后运行正常;

4. 主持编制【zhì】水利工程施工计划、施工【gōng】方案、投标【biāo】文书、监理规【guī】划或细【xì】则、工程【chéng】造【zào】价咨询成果【guǒ】文【wén】件等 2 项以上,并经批准实施;

5. 主持招标的工程【chéng】项【xiàng】目累【lèi】计【jì】中标价达 1 亿元以上【shàng】,或【huò】主持【chí】编【biān】制的各类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累计【jì】造价达 1 亿【yì】元以上;

6. 主要参与编写完成技【jì】术标准、规程、规范【fàn】、标准设计图集、 工法、造【zào】价定【dìng】额、咨询报告 3 项以上【shàng】,并经市【shì】厅级【jí】以【yǐ】上业务主【zhǔ】管部门采纳施行;

7. 作为项目主持人或专项工【gōng】程【chéng】负责人,主【zhǔ】持完成工程施工【gōng】建【jiàn】设【shè】中开发或推广【guǎng】应【yīng】用新【xīn】技术、新方法【fǎ】、新工艺、新材料 1 项以上(主要参与 2 项以上),并【bìng】科【kē】学地组织【zhī】施工【gōng】,按期【qī】完工,成效显著。第十九条 从事水利工程运行管【guǎn】理【lǐ】工作【zuò】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tǒng】地掌握本【běn】专业的【de】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zhī】识,掌握有 关【guān】法律【lǜ】法规、技【jì】术标【biāo】准和规范,熟悉水利【lì】行业【yè】管理或水工【gōng】程运行 管理,具备跟踪本专业发展前沿水【shuǐ】平的能力【lì】。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具有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的专业理论知识【shí】、标准、规范和【hé】规 程【chéng】,为区域水利管理【lǐ】、水【shuǐ】利工【gōng】程运行管理【lǐ】的技术【shù】工作提供决策依 据、技术咨询和【hé】建【jiàn】议【yì】,协调有关部门间【jiān】技术工作【zuò】,解决【jué】关键技术【shù】 问题,指导水【shuǐ】利专【zhuān】业工程【chéng】师工作、学习的经【jīng】历和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 市【shì】厅级以【yǐ】上科技奖项的主【zhǔ】要【yào】获得者,或县级科技奖项 2 项【xiàng】以上的【de】主【zhǔ】要获得者,或市厅级以上优秀【xiù】调研报告奖【jiǎng】等奖【jiǎng】项的【de】主要 获得者;

2. 获得水【shuǐ】利工程技术方面国家发明专【zhuān】利【lì】或软件著作权 1 项【xiàng】以【yǐ】上,或【huò】转让发【fā】明专利 1 项以上【shàng】;

3. 主持完成水【shuǐ】利工【gōng】程运行与管理的重【chóng】要技术报【bào】告、专题报告【gào】 2项以上【shàng】(主要参与 3 项以上)并被采纳运用【yòng】;或主持【chí】完成大、中型【xíng】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lǐ】 1 项【xiàng】以上(主【zhǔ】要【yào】参与 2 项【xiàng】以上【shàng】),或主持完成【chéng】小型水利工【gōng】程建设项目管理 2 项以上【shàng】(主要参【cān】与 3 项以上);

4. 主持【chí】完成【chéng】水利工程运行状况的鉴定分析【xī】报告【gào】 1 项以【yǐ】上,制定维【wéi】修、除险加固实施方案,成效显著【zhe】;

5. 主持编写【xiě】完【wán】成重点江河、重点工【gōng】程的水情测预报、防汛防旱调度方案【àn】、防【fáng】洪防【fáng】台预【yù】案、站网规划【huá】、水文水资源分析评价或水雨【yǔ】情和工情资料【liào】收集【jí】整编等 2 项【xiàng】以上(主要【yào】参与 3 项以【yǐ】上);

6. 主持【chí】完【wán】成【chéng】技术发展规划和组织实【shí】施方案等【děng】技术工作【zuò】 3 项以上,成效显著;

7. 主持完【wán】成【chéng】重大水事案【àn】件的【de】查处【chù】、水事纠【jiū】纷的调解 3 项以上, 成效显著;

8. 参与编写【xiě】完成行业【yè】技术标【biāo】准、规程、规范、规章、标准设计图【tú】集【jí】、工法【fǎ】、造价定额【é】、咨询报告等 3 项【xiàng】以上,并经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bù】门采纳【nà】并施行;或【huò】参与【yǔ】制【zhì】订区域水利管理、水利工

程运【yùn】行管【guǎn】理【lǐ】的工作方案或改革办法【fǎ】等 2 项以上,经当地【dì】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施行;

9. 主【zhǔ】持【chí】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jì】术、新工艺【yì】、新方【fāng】法、新材料项目 1 项【xiàng】以【yǐ】上(主要参与 2 项以【yǐ】上),成【chéng】效显著。

第五章 评审程序及处分规定

第二【èr】十条 本评价条件【jiàn】将申报【bào】的【de】水利工程专业【yè】划分为技术开发【fā】、规划设计【jì】、建设管理、运行管理【lǐ】等 4 个不同的工作性质【zhì】。一【yī】人【rén】兼多个专业类别的,可以自行选择其【qí】中一个专业进【jìn】行【háng】申报【bào】。专业资格【gé】评审【shěn】时,将综合评价申报人的总体专业技术能力和【hé】水平。

第【dì】二十一条 申【shēn】报者的基本【běn】情况(主要包括申【shēn】报者的姓名、工【gōng】作单位、行政职【zhí】务、现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时间、聘任【rèn】时间、 专业【yè】技术水平、工作能力【lì】和工【gōng】作业绩等情况)应在本【běn】单位进行【háng】为 期不【bú】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gōng】示【shì】,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送;经相应评审委【wěi】员会评审通过的【de】人【rén】员,将由评【píng】委会办公室在相应的门 户网站上【shàng】对申报者的姓【xìng】名【míng】、工作单位【wèi】、现专【zhuān】业【yè】技术资格及取得时 间等进【jìn】行为期不少于 5 个【gè】工作【zuò】日的公【gōng】示。

第【dì】二十二【èr】条 本评【píng】价条【tiáo】件为相应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者进【jìn】行综合评价【jià】的重要依据,评审委员会【huì】在对申报材料充【chōng】分【fèn】审议的基础【chǔ】 上,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de】方式产生评【píng】审结果。

第二十三条 申【shēn】报参加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zhí】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rén】员违【wéi】反有【yǒu】关规定【dìng】的【de】处理【lǐ】。

(一【yī】)申报者有【yǒu】下列情【qíng】形之一的【de】,取消【xiāo】其评审【shěn】资格或取消其【qí】 已取得的任【rèn】职资格,已取得资格证书的,收【shōu】回其相应证【zhèng】书,并从 评审【shěn】次年起 3 年内不得【dé】申报:

1. 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

2. 有违纪违法行为【wéi】,仍在处【chù】理、处【chù】罚【fá】、处分阶【jiē】段【duàn】或任现职期间有明确处分的违【wéi】纪违法行为,在【zài】申【shēn】报材料【liào】中未有反映的;

3. 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

(二)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 申报:

1. 年【nián】度考核基本合格(含)以【yǐ】下或受单【dān】位通报【bào】批评者,延迟 1年申报;

2. 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xìng】为安全生【shēng】产或技术责任【rèn】事故【gù】、在【zài】生态环【huán】境和【hé】资源方【fāng】面造成严重破坏并被追责的直【zhí】接责任者(且处分期满【mǎn】),延迟 2 年申【shēn】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转评水利专业技术【shù】职【zhí】务任职资【zī】格、机关【guān】分【fèn】流人【rén】员申报水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zī】格的,按照【zhào】省有【yǒu】关规定执行【háng】。

第二十五条 对引进的高层【céng】次、紧缺急需等人【rén】才,采取一事一议【yì】方式进行【háng】评定。外省调入人员专业技【jì】术职务任职资【zī】格【gé】确定由 水利高评委常【cháng】设【shè】评审组【zǔ】织进行【háng】。

第二十六【liù】条 本评价【jià】条【tiáo】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guǒ】、论文【wén】论【lùn】著等均【jun1】应为【wéi】任现职后取【qǔ】得。

第二十七条 工作【zuò】业绩【jì】、工作成果、论文论【lùn】著、标准【zhǔn】专利等, 申报【bào】者均应提供相关的【de】、有足【zú】够证明力的佐证材料。“佐证材料【liào】” 是指【zhǐ】能提【tí】供本人【rén】在所完成的【de】业【yè】绩成果中地位、作用的【de】书面证明材料【liào】。

第二十八条 本评价【jià】条件中【zhōng】规定的工程项目【mù】或课题复杂【zá】程度和大【dà】、中、小型水利【lì】工程等级,参照国家【jiā】有关技【jì】术【shù】标准和规范【fàn】 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yī】)“获奖【jiǎng】者【zhě】”是指国【guó】家有关机构【gòu】规定的获奖项【xiàng】目、课题各等级内额定获奖【jiǎng】人员(有个人获奖证书),“主要获奖者【zhě】”是指排【pái】名前 5 位的获奖者。

(二)“主持”和“主持者”是指【zhǐ】担任项目【mù】、课【kè】题、工程负【fù】责人、 技术负责人。

(三)“主要【yào】参加【jiā】者【zhě】”、 “主要参与者”和【hé】“主要编写者”是指【zhǐ】项目、课题、工程排名 2~3 位【wèi】者、专项(专业、专【zhuān】题)负责人,或项目【mù】、课题、工程【chéng】的次级子项目、子课题、子工程【chéng】的负责人、技 术【shù】负【fù】责人。

(四【sì】) “一般参加者【zhě】”和【hé】“一【yī】般编写者”是指【zhǐ】承担项目具体实施工作,独立处理各种常见技术问题的专【zhuān】业人员【yuán】,即前【qián】述【shù】两项之【zhī】外 的专业技【jì】术人员【yuán】。

(五)“市厅级”指省辖市【shì】、省级业【yè】务主管【guǎn】部门、部【bù】级归口部门对应的市、厅、司(局)级;“县【xiàn】(市)级”包括县本【běn】级以【yǐ】及市、 厅级业【yè】务主【zhǔ】管部【bù】门,以及【jí】县(市)综合【hé】管理部门,如发改委、经委【wěi】、农【nóng】委(办)等。

(六【liù】)“公【gōng】开【kāi】发表”是指【zhǐ】论文刊登在【zài】有国内或国际统一刊【kān】号的 专业【yè】报刊上或论著、译【yì】著【zhe】经出版社正式【shì】出版,无正【zhèng】式刊号的【de】内部 报刊以及内部【bù】资料成果,均【jun1】不得作为“公开发表”。

(七)“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是指省、部级以上专业学会

(协会)或省部以【yǐ】上业务部门【mén】主【zhǔ】办【bàn】的公开【kāi】发行的有正式刊号【hào】的【de】刊 物;大专或高职以上学校主【zhǔ】办的学报【bào】视【shì】同省、部级以上刊物。

(八)“有指【zhǐ】导水【shuǐ】利专业助理工程师或工程师工作、学【xué】习【xí】的经 历【lì】和能力【lì】”是指有实【shí】际材【cái】料【liào】证明经组织安排有【yǒu】明确的指导对象并 完【wán】成了指导的全过【guò】程。如【rú】作为单位负责人【rén】、处(科)室【shì】负责人、 项目负责【zé】人、课【kè】题负责人、专业负责人【rén】、部门经理等所负责【zé】的工 作任务【wù】中有助理工程师或【huò】工程师工作,可视【shì】为有指导助【zhù】理工程师 或工【gōng】程师进行【háng】本专业工【gōng】作的能力。

(九【jiǔ】)“重点工【gōng】程”和“重点项目”是指有关政【zhèng】府部门有明文认定【dìng】的“重点工程”或“重【chóng】点项目”。

(十)实践【jiàn】、业绩成果、论文论著等【děng】各条件【jiàn】中【zhōng】 2 项超【chāo】过 50%(含)的可以按 5 舍【shě】 6 补的【de】原【yuán】则补【bǔ】算够 1 项。如:作【zuò】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省部级【jí】项目 1 项或市厅【tīng】级 2 项以上【shàng】,若【ruò】专业技术人员参【cān】加了市厅级项目 1 项可计为半条,而【ér】在【zài】另一条【tiáo】件中,又完成规定条件的一半以上【shàng】,那么,这 2 项相加可以视为【wéi】达到一整项条件。

(十【shí】一)水利类及水利类【lèi】相关【guān】专【zhuān】业【yè】应结合实际从事的水利【lì】工 作岗位理解,如包括:水利【lì】水电工程【chéng】、水文与【yǔ】水资源工程、水力 学及河流动力学、港【gǎng】口航【háng】道与海岸工【gōng】程、船舶【bó】与海洋【yáng】工程【chéng】、土木 工程、农【nóng】业水利【lì】工程、水【shuǐ】土保持【chí】与荒漠化防治、工程力学、交通 工程【chéng】、勘查技术与【yǔ】工程、资源勘【kān】查工程、机械设【shè】计制造及其自动 化、给水排水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电气工程【chéng】及其自动化、信 息化、地质工【gōng】程、测绘技术与工程、环【huán】境科【kē】学与工程等。

(十二)本评价条件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十三)本评价条件中所称的“年”均为周年。

第三【sān】十条 本办法由省【shěng】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zhàng】厅、省水【shuǐ】利厅按职【zhí】责分工负责【zé】解【jiě】释。

第【dì】三十一【yī】条 本评价【jià】条件自【zì】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原《浙江【jiāng】省水【shuǐ】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chéng】师【shī】资【zī】格评【píng】价条件(试行)》(浙人 社〔2009〕18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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