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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职称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层次水利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正高级工程师在水利改革发展【zhǎn】中的领军作用,激励【lì】广大工【gōng】程技术人【rén】员不断进【jìn】取,根据国家【jiā】有【yǒu】关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和《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号)等文【wén】件【jiàn】要求,结合水利【lì】行业特【tè】点和工作实际,制定本【běn】评价条件【jiàn】。

第二条【tiáo】 本【běn】评价【jià】条件主要适用于从事水利规划设计、技术开发、施工【gōng】管【guǎn】理【lǐ】、运行【háng】管理、建【jiàn】设管理【lǐ】、行业管理【lǐ】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在职专【zhuān】业技术【shù】人员【yuán】,申报评审水利工程专业正高【gāo】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条【tiáo】 按照【zhào】本评【píng】价【jià】条件【jiàn】评审通过并获得水利工【gōng】程专【zhuān】业正高级【jí】工程师职务【wù】任职【zhí】资格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yǒu】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水【shuǐ】利工程专【zhuān】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yào】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申【shēn】报人员应遵纪守【shǒu】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zhì】、职业道【dào】德【dé】、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zhí】工作,认真履【lǚ】行岗位职责【zé】,注【zhù】重发挥传【chuán】帮带作用。

第五条 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zhě】可【kě】申报水利工程【chéng】专业【yè】正【zhèng】高级工程师职【zhí】务任职资格:

(一)取得水【shuǐ】利【lì】工程【chéng】专业高【gāo】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zī】格后,实际聘任【rèn】水利工程专业高【gāo】级工程【chéng】师工【gōng】作5年以上。

(二)具【jù】有相近专业高级【jí】专业技【jì】术职务【wù】任职资格人【rén】员【yuán】,因专业【yè】技术【shù】岗位变动,实际从事水利【lì】工程专业技术工【gōng】作【zuò】,需转评水利工【gōng】程专业【yè】高级工程师职务任【rèn】职资【zī】格后,实际聘任1年以上,且相近专业【yè】高级专业【yè】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的任职年限【xiàn】与取得水利【lì】高级【jí】工程【chéng】师资格后【hòu】的任职年限【xiàn】累计相加满5年。

(三)原取得非水【shuǐ】利【lì】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zī】格,因【yīn】专业技【jì】术岗【gǎng】位【wèi】变动,实际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工【gōng】作满1年。

第六条 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评聘结合等条件

(一)年度考核【hé】等【děng】次要求。申报人员【yuán】近5年年度【dù】考核均为合【hé】格(或称职【zhí】)以【yǐ】上。

(二)继【jì】续教育要求。申报人员【yuán】应【yīng】按要求参加继续【xù】教育,并【bìng】达【dá】到专【zhuān】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xiàng】应【yīng】学时规定。

(三【sān】)评聘结合要【yào】求。事【shì】业单【dān】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水利工程【chéng】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wù】任职【zhí】资格,应符合事业单【dān】位专业技【jì】术职务评聘结【jié】合要求。

第七【qī】条 在【zài】满【mǎn】足第四条、第六条基础【chǔ】上【shàng】,取得【dé】下【xià】列标志性业绩成果之一的,不受资历条件限制,经2位本【běn】专业或相近专【zhuān】业正高级专家推荐,直接提交水【shuǐ】利工【gōng】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zī】格评【píng】审委【wěi】员【yuán】会【huì】评审:

(一)被党中央【yāng】、国务【wù】院采纳的水利工【gōng】程专业相关政策建【jiàn】议、决【jué】策咨【zī】询等【děng】的第一完成人(须提供证【zhèng】明材料)。

(二)国【guó】家【jiā】级科技奖项的主要获【huò】奖者【zhě】,如国家【jiā】自然科学奖、国家技【jì】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中国专利金奖(须【xū】为专【zhuān】利发明人及设【shè】计【jì】人)。

(三)担任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

(四)在Nature或【huò】Science上发表论文1篇的【de】第一作者【zhě】或通讯作者(国内单位为第【dì】一作者单【dān】位)。

第八条 在【zài】满【mǎn】足第【dì】四条、第六条(一【yī】)(三)款【kuǎn】基础上,符合《关于【yú】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yè】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háng】)》(浙人社发〔2019〕31号)精神【shén】,在【zài】生产一线【xiàn】工程【chéng】技术岗位从事技能工作,具有高【gāo】超技【jì】艺技能和取得突【tū】出业绩的【de】世界技能大赛金【jīn】牌获【huò】得者【zhě】、中【zhōng】华技能【néng】大奖获得者,享受【shòu】国【guó】务院政府特殊津贴【tiē】的人员,不受资历条【tiáo】件【jiàn】限制【zhì】,经2位本专业或相近专【zhuān】业正高级专家推荐,直接申报【bào】正高级工程师【shī】职【zhí】务任职资【zī】格。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专业理论水平

系统掌【zhǎng】握本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yè】理论知【zhī】识,具【jù】备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yán】的学识水平和技术创新能【néng】力【lì】,在开展科技创新【xīn】、推动技【jì】术进步、培【péi】养【yǎng】科技人才、提高水利工程专业技术水平【píng】中起骨【gǔ】干【gàn】作用。

第十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具【jù】有【yǒu】主【zhǔ】持【chí】或主要参加省部级科研项目或【huò】大、中型工程建【jiàn】设【shè】项目【mù】的【de】规划、勘测、设计、咨询【xún】、施工、质监、监理、建设管理和工【gōng】程运行管理等工作经【jīng】历;

(二)具【jù】有熟【shú】练运用本领域的专业知识【shí】、技术标【biāo】准【zhǔn】、规【guī】范规程和先进技【jì】术,应用于科【kē】研和生产实际工作、开【kāi】拓【tuò】新的应用研究领域或【huò】解决关键性的【de】复杂技术难【nán】题的能力;

(三)具【jù】有指导本专业高级、中【zhōng】级专业【yè】技术人员开展专业技术【shù】工作的【de】能【néng】力;

(四)在贯【guàn】彻【chè】落实上级决【jué】策部署、重点工作、重大任务,特别【bié】是水旱灾【zāi】害防【fáng】御等急难【nán】险重任务【wù】中,具有发挥技术专长、提供重要决策支持的【de】能【néng】力。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取得下列工作业绩之一:

(一【yī】)主要【yào】参加【jiā】1项以【yǐ】上国家自然科学基【jī】金、国家科【kē】技重大专【zhuān】项【xiàng】、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级科【kē】研项【xiàng】目,项【xiàng】目结题通过验收;主【zhǔ】持1项以上省部级【jí】科研【yán】项目,项目结题通过验收。

(二)主持1项或主要参加3项【xiàng】以上省【shěng】级的发【fā】展【zhǎn】规划【huá】、综合规划、专【zhuān】项【xiàng】规划。

(三)主持1项大【dà】型、3项中型或主要【yào】参加【jiā】3项大【dà】型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勘测、设【shè】计【jì】、咨【zī】询、施工、监理、质监、建设管理等专业技术【shù】工作。

(四)主持1项以上大型水利【lì】工【gōng】程运行管理的全面【miàn】技术工【gōng】作,或列入省重点工程的技术改造、改建【jiàn】、扩建、除险加固、信【xìn】息【xī】化【huà】工程【chéng】等项目,取得【dé】明显成效,并通过鉴【jiàn】定验【yàn】收。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工作成果

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一)省级科学技术【shù】奖、国家级学【xué】(协)会科学技术奖的【de】获奖者;市级科【kē】学技术奖【jiǎng】、省级学【xué】(协)会科【kē】学技术奖二等【děng】奖以上的主要获【huò】奖者;国家级工程【chéng】技术成果一【yī】等奖【jiǎng】获得者或二等奖【jiǎng】的主要获奖者【zhě】;省级【jí】工【gōng】程技术成果一等奖的主要获得者。

(二)主【zhǔ】持或主要参加起草【cǎo】并正【zhèng】式公布实施的国家标准、行【háng】业标准1项以【yǐ】上;主持【chí】起草并正式公【gōng】布实施【shī】的省级地方标准1项以上;主要参加起【qǐ】草并正式公布实【shí】施的省级地方标准3项【xiàng】以上【shàng】。

(三)在生产科研【yán】实践中,主持或【huò】主要参加解决重大关键性技术【shù】难题【tí】,取得【dé】显著经济【jì】效【xiào】益和社会效【xiào】益;主持【chí】开发或推广【guǎng】应用新技术【shù】、新工艺、新方法【fǎ】、新【xīn】材料3项以上,成效突出,且有推广证明,或纳【nà】入国【guó】家、部推广目录。

(四)获得水利工程方面【miàn】的【de】发明【míng】专利或国家工法3项【xiàng】以上;获【huò】得水利工【gōng】程方面的【de】实【shí】用新型专利、软件著【zhe】作权、软件产品登记【jì】等9项以上。(均为【wéi】第一完成人)

(五)正式出【chū】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价值【zhí】的学术【shù】技【jì】术著作或译【yì】著1部以【yǐ】上;论文被SCI、EI等收录1篇以上; 在全国中文【wén】核心期【qī】刊发表本专业或【huò】相【xiàng】关专业学术论文3篇【piān】以上。(均为独【dú】著或【huò】合【hé】著第一作者【zhě】)

第十【shí】三【sān】条 长【zhǎng】期在基层单位从事水利工程【chéng】专业工作或长期在野【yě】外工作的专【zhuān】业技术人员,有解决【jué】实【shí】际技术难题【tí】或推广新技术的,经当地水行【háng】政【zhèng】主管部门【mén】审核,专业技术【shù】工作成【chéng】果可适当放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shí】四条 本评价条件中涉【shè】及的【de】工作【zuò】能力、工作业【yè】绩和工【gōng】作成果【guǒ】等均与【yǔ】申报专业相关【guān】联,并【bìng】且为聘任【rèn】高级专【zhuān】业技术职务期间取得【dé】,同时提供相应的【de】佐证材料。“佐【zuǒ】证材料”是指能【néng】提供本人在所完成【chéng】的业【yè】绩成果【guǒ】中地位、作【zuò】用、项目完成情况、获奖情况【kuàng】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专【zhuān】业【yè】或相近专业应结【jié】合【hé】实际从【cóng】事的水利工程岗【gǎng】位【wèi】理解,包括:水利【lì】水电工程、水【shuǐ】文与水资源工程、水力学【xué】及河流动力学、港口航道【dào】与海岸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chéng】、土木【mù】工程、农业【yè】水【shuǐ】利【lì】工程、水土保【bǎo】持与【yǔ】荒漠【mò】化防治、工程力学、交通工程、勘查技【jì】术与工程、资【zī】源勘查工程、机械【xiè】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给水排【pái】水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电气工程及其【qí】自动化、信息化、地质工【gōng】程、测【cè】绘【huì】技【jì】术与工程、环境【jìng】科学【xué】与工程、控【kòng】制科学与工程,等等。

(二)省级、市级科学技术奖是指省政府、市政【zhèng】府设立的奖项。学(协)会科学技术【shù】奖是【shì】指在科技主【zhǔ】管【guǎn】部门监督指【zhǐ】导【dǎo】下由学【xué】会、协会设立的奖【jiǎng】项,如【rú】大禹水利科学【xué】技术奖等【děng】。工【gōng】程技术【shù】成果奖包括【kuò】优秀工程奖【jiǎng】、优秀设【shè】计奖、优秀勘察奖、优秀咨【zī】询奖等【děng】,有【yǒu】关【guān】奖项【xiàng】必须是经各级政府部【bù】门设立或认定的奖项。“获奖者”是指【zhǐ】国家有【yǒu】关机【jī】构规定的获奖项目、课题各等级内额定【dìng】获【huò】奖人员(获奖证书中有名字的人员),“主要获奖【jiǎng】者”是【shì】指排名前【qián】5位的获奖者。

(三)“主持”是【shì】指担任项目、课题、工程【chéng】负责人、技【jì】术负【fù】责人;“主【zhǔ】要【yào】参加”是【shì】指【zhǐ】项目、课题、工程【chéng】排名2~3 位者、专【zhuān】项(专业、专题【tí】)负责人,或【huò】项【xiàng】目、课题、工程的次级子项目、子【zǐ】课题、子工程的【de】负责【zé】人、技术负责人。

(四)著作【zuò】是【shì】指“著”、“编著【zhe】”的【de】水【shuǐ】利行业【yè】相关技【jì】术成果,由专业出版社、大学出版社或省级以上【shàng】出版社【shè】出版的【de】作品,不含“编”、“编写”的作品;译著应是行业【yè】需要、经【jīng】原作者同意、出【chū】版社出【chū】版的作品【pǐn】。

(五)基层【céng】是指【zhǐ】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dān】位和其他【tā】经【jīng】济组织、社会组织【zhī】等生产【chǎn】一【yī】线及农村工【gōng】作(不含县城)。长期【qī】在野【yě】外工作是指连续5年以上【shàng】,在【zài】野外或【huò】施工一线从【cóng】事地质、勘察、测量、施工、监理、水文观测等【děng】外【wài】业工作【zuò】,且现在仍从事该项工作。

(六)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七)“年”均为周年。

第十六条 申报人员【yuán】有【yǒu】下【xià】列情【qíng】形之一的,取【qǔ】消其评审资格【gé】(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务任职资【zī】格,由发【fā】证机关收回其任【rèn】职资格证书),并【bìng】从【cóng】评审次年起3年【nián】内不【bú】得再申报相应职务【wù】任职资格评审【shěn】: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违纪违法行为【wéi】,仍【réng】在处理、处罚【fá】、处分阶段或任现职期间有明确处分的违纪违【wéi】法行为,在【zài】申报【bào】材料中未有反映的;

(四)利用职权或利益关系等方式挂名、挂靠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本评价【jià】条件由【yóu】浙江省【shěng】水利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bǎo】障厅【tīng】按职责分【fèn】工负责解【jiě】释。

第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自9-2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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