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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专业技术人【rén】员【yuán】继续教育规定【dìng】实施办法(修【xiū】订稿【gǎo】)(征求意见稿【gǎo】)

第一章 总 则【zé】 第一条【tiáo】 为【wéi】推动【dòng】继续教育事【shì】业发【fā】展【zhǎn】,规范继续教育【yù】工作,根据【jù】《专【zhuān】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yù】规定》(人【rén】社部【bù】令[2015]第25号)、《河北省专业技【jì】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fǔ】令【lìng】[2017]第3号,以【yǐ】下简称《规定》)、《关于企业【yè】职【zhí】工教【jiāo】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 ………

职称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tiáo】 为推动继续【xù】教育事业发展【zhǎn】,规【guī】范继【jì】续教育【yù】工作,根【gēn】据《专业技【jì】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2015]第25号)、《河北省专【zhuān】业技术人员【yuán】继续【xù】教育规定【dìng】》(省政府令[2017]第【dì】3号,以下简称《规【guī】定【dìng】》)、《关于企业职工教【jiāo】育经费【fèi】提取与【yǔ】使用管理的【de】意见》(财建[2006]317号【hào】),结合【hé】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规定》所称继【jì】续教【jiāo】育是【shì】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更新、补充、拓【tuò】展和【hé】能力提升的【de】教育【yù】活动,是终身教育体系的【de】重要组【zǔ】成部【bù】分。

第三条 继续教育【yù】工作实行统筹规【guī】划【huá】、分级负【fù】责【zé】、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一)省人力资源社【shè】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全省继续教育规划及年度工作【zuò】计划;确定并【bìng】发布【bù】全省继续教育公【gōng】需科目指南,指【zhǐ】导编【biān】制专业科目指【zhǐ】南;制定全省继续教育宣【xuān】传、评估、监【jiān】督检查等政策;组织【zhī】实施国家和省【shěng】继【jì】续教育重【chóng】大工程和示范性培训等工作【zuò】。

各市、雄安新【xīn】区、县【xiàn】(市、区【q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mén】负责按照省统一要求制定【dìng】本行政【zhèng】区域【yù】内继续教【jiāo】育规划,组【zǔ】织本区【qū】域专业技术人员在全省人【rén】社一体化公【gōng】共服务平台开展公需科【kē】目【mù】继【jì】续教【jiāo】育,指导本区域行【háng】业主管部门【mén】开展专业科目继续教育【yù】。

(二)省行业【yè】主管部门负【fù】责【zé】贯彻落实【shí】全省【shěng】继续教育规划【huá】,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zuò】好本【běn】行业【yè】继续【xù】教【jiāo】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按程序制定发布本【běn】行业专业科目继【jì】续教育科目指南,并报省人力资源社【shè】会【huì】保【bǎo】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行【háng】业【yè】协会【huì】及其他【tā】社【shè】会团体等组织应当发挥服【fú】务、咨询、沟通、协调作用,积极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继【jì】续教【jiāo】育工【gōng】作。

第【d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yuán】依法参加继续教育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在职【zhí】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企业【yè】按照不低于本单位职工年度【dù】工资总【zǒng】额1.5%的比【bǐ】例足额提【tí】取并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从业人员技术【shù】要【yào】求【qiú】较高【gāo】、培训任【rèn】务【wù】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qǐ】业可按【àn】不高于【yú】2.5%提取;事业单【dān】位以及【jí】社【shè】会团体等组织提取和【hé】使用【yòng】职工教育【yù】经费【fèi】参照【zhào】企业相关规【guī】定执行。

第二章 学时认定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háng】学【xué】时制管理【lǐ】,以学时为计量单位,以学时【shí】累【lèi】计的方式进行【háng】实名登记【jì】。

专业技术人员每【měi】年度参加继续教育总【zǒng】学时不【bú】少于【yú】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bú】少于【yú】30学【xué】时、专业科目不少于【yú】60学时。

第六条 专【zhuān】业【yè】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mù】继续【xù】教育,应【yīng】在【zài】全省人社一体化公共服【fú】务【wù】平台进行,经考试【shì】合格的,其获得的学时以平台【tái】记录为准【zhǔn】。

第七条【tiáo】 专业技【jì】术人员参加专业科目【mù】继续【xù】教育,按下列【liè】办法计算学时:

(一)参加国家或省级【jí】专业技术【shù】人员资格评【píng】比或行业主管部【bù】门组织【zhī】的专项【xiàng】知识考试,成绩合格的按【àn】36学时【shí】计【jì】算。

(二)参加【jiā】人力资源社【shè】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高【gāo】级研修班,以结业证书上【shàng】所注的学时【shí】为准。

(三)参加行业主管部门【mén】(或行业主管部门认【rèn】可的专业类【lèi】机构)组织的培【péi】训班【bān】、研修班、进【jìn】修班【bān】学【xué】习【xí】或学术会议【yì】、讲座、访问等专业【yè】学术活动,可【kě】按每天【tiān】不超过8学时计算。

(四)到高校、科研【yán】院【yuàn】所学习进修,每个月按15学时计算【suàn】,每年【nián】累计不超过90学时【shí】。

(五)参加网络远程教育、移动端学习,以系统记录的学时为准。

(六【liù】)参加本单【dān】位组织的对口专业类专题学【xué】习、培训、讲座等继续教育活动【dòng】,可【kě】按每【měi】天4学时计算。

(七)参加对口专业类在职学历(学位)教育【yù】,每【měi】门考试考核合格的【de】课【kè】程可按【àn】10学时计【jì】算。

行【háng】业主管【guǎn】部门就学时认定做出【chū】的【de】其他规定,应【yīng】当【dāng】与省人力【lì】资源【yuán】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联合发文。

第八条 实行【háng】继续教育学【xué】分【fèn】制的【de】行业【yè】,行业主管部门【mén】应当【dāng】制定学分与学时【shí】转换【huàn】办法,会同【tóng】省级人【rén】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联合发文。

第三章 继续教育网络服务平台

第九条 省人力资源【yuán】社会保障厅依托全【quán】省人社一体【tǐ】化公共服务平【píng】台建设【shè】继【jì】续教育网络【luò】服务平台。

继续教育【yù】网络服务平台承担【dān】全省继续【xù】教育日常【cháng】管理工作【zuò】,提供继续【xù】教育政策咨询【xún】、电子证书实【shí】名认证、专业技【jì】术人员【yuán】信息管理、查询及公需【xū】科目、专业科【kē】目指南发布等服务。

第十条 继续【xù】教育【yù】网【wǎng】络服务平【píng】台支持PC端、移动【dòng】端APP互联切【qiē】换,实【shí】现专业技【jì】术人员继续【xù】教育的泛在学习。

第四章 施教机构

第十一条【tiáo】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mén】、有关行业【yè】主【zhǔ】管【guǎn】部门委托依法成立的高等学校【xiào】、科研单位、大中型企业的培【péi】训机构等各类从事【shì】教【jiāo】育培训的机【jī】构(以下简称施教机构【gòu】)举办【bàn】继续教育活【huó】动的,应【yīng】当依法通过【guò】招标等方式选【xuǎn】择,并与施教机构签订合【hé】同,明【míng】确双方【fāng】权利和【hé】义【yì】务。

第十【shí】二条 施教机【jī】构应【yīng】认真执行《规定【dìng】》等【děng】有关【guān】政策法规,承担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公【gōng】需科目、专业科目【mù】等继续教【jiāo】育【yù】任【rèn】务。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参训学员实名登记,负【fù】责继续教育学习档案和电子证书管理,保障参【cān】训学【xué】员信【xìn】息安全,为参【cān】训学员【yuán】提供【gòng】优【yōu】质【zhì】高效服务。

施【shī】教机构涉及专业【yè】技【jì】术【shù】人员的学习【xí】数据,要按年度统计分析后登记上报【bào】有【yǒu】关行业主【zhǔ】管部门。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继续教【jiāo】育登记管理【lǐ】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参【cān】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nèi】容、时间【jiān】、考试考核结果,应【yīng】当在统一制【zhì】发【fā】的《专业【yè】技术【shù】人员继续教【jiāo】育登记证书》上连续记载。

县级以上人力【lì】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直【zhí】各单【dān】位、有关施教【jiāo】机构统一使【shǐ】用全省人社一体化公共【gòng】服务平台【tái】,统一【yī】模式、分级管理【lǐ】,逐步【bù】推行继【jì】续教育电【diàn】子【zǐ】证书管理。

第十四条 电子证书实行一【yī】人一【yī】证【zhèng】,证书编号【hào】与本人身份证号一【yī】致。专业技术【shù】人员【yuán】通过“继续教【jiāo】育网络【luò】服务平台”进行注【zhù】册登记,自【zì】动生成证书编号。

电子证书登记【jì】流程:用人单位对所属专业技术人员公【gōng】需科【kē】目和专【zhuān】业科目学习登记情况【kuàng】进行【háng】初审。公需科目【mù】证书登记【jì】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zhàng】行政部门【mén】进行重点审【shěn】核【hé】认定【dìng】。专业科目证【zhèng】书登记由有【yǒu】关行业主管【guǎn】部门进行重点审【shěn】核认定。

第十五条 证书主【zhǔ】要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起【qǐ】止时间【jiān】、学时、内【nèi】容【róng】、成绩、施教【jiāo】机构等情况,作为职称评聘、岗位聘任【rèn】(聘用)、工作考核、职业注【zhù】册、申请各种【zhǒng】奖项等【děng】工作【zuò】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人力【lì】资【zī】源社会保障【zhàng】行政部【bù】门、雄安【ān】新【xīn】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mén】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y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情况、学时认【rèn】定【dìng】情况进行【háng】抽查审【shěn】验。

第十七【qī】条 各市【shì】、雄安新区、县(市、区)人力【lì】资源社【shè】会保【bǎo】障【zhàng】行【háng】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zé】专【zhuān】业技术人员注册登记、学时审核、统计查询【xún】等日常管理【lǐ】工作。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各级【jí】人力资源社会保【bǎo】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主管继续【xù】教育工作的【de】职能,健全各项制度,完善工【gōng】作机制,充实【shí】工【gōng】作力【lì】量,持续推进【jìn】继续教【jiāo】育改【gǎi】革,进一步简【jiǎn】政放【fàng】权,省人【rén】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加强对【duì】继续教育工作的统【tǒng】筹协调,推动制定配套【tào】政【zhèng】策并督促落实。

第【dì】十九条 各【gè】级【j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mén】、雄【xióng】安新区、有关【guān】行业主管部门【mén】要主动加强与【yǔ】财政【zhèng】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yī】步加大经费支持力度,建立【lì】稳定的长【zhǎng】效投【tóu】入机制,推【tuī】动【dòng】建立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tóu】入机制。

第二十条 县【xiàn】级【jí】以【yǐ】上人力【lì】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bù】门【mén】、雄安新区及行【háng】业主【zhǔ】管部门应建【jiàn】立继【jì】续教育投诉举报机制【zhì】。对施教【jiāo】机构、用人单位及个人在继续教育活动中存在的涉嫌违纪【jì】违法违规行【háng】为,公【gōng】民【mín】、法人或【huò】其他【tā】组织可以通过【guò】电话【huà】、网络【luò】、信件等方式向人力【lì】资源社会保障行政【zhèng】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对【duì】投诉举报线索及时【shí】调查、认真核实【shí】、依法【fǎ】办理。

第七章 创新发展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力【lì】资源社会【huì】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强化创【chuàng】新观念,坚【jiān】持【chí】科技是【shì】第一生产【chǎn】力、人才是第一【yī】资源【yuán】、创新是第【dì】一动力,激【jī】活创新主体,加快转型发展【zhǎn】,推动继【jì】续教育工作创新【xīn】发展。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zī】源社会保障【zhàng】行政部门【mén】应推动落实【shí】《深入推【tuī】进京津冀专业技术人【rén】员继续教育【yù】区域合作的实【shí】施意【yì】见》,加【jiā】快实【shí】施京津冀继续【xù】教育【yù】证书互认、急需紧【jǐn】缺人才互训、继续教育基地资源共【gòng】享、公需科目网络服务【wù】平台共建等工作,全【quán】面提【tí】升【shēng】我省专业技术人员【yuán】继续教【jiāo】育工作水平,逐步【bù】实现跨省市【shì】互认。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tiáo】 本【běn】办法自印发之【zhī】日起实施。9-21印发【fā】的《河【hé】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xù】教育【yù】规【guī】定实【shí】施办法》(冀人【rén】社规〔2018〕23号)同时废【fèi】止。

来自石家庄客户的评论:
听【tīng】说北京已经取【qǔ】消【xiāo】今年的中【zhōng】级职【zhí】称答辩了,是不是河北省今年估计也不会【huì】答辩了, 感觉答辩好麻【má】烦啊!
来自河北省客户的评论:
我倒【dǎo】希望能【néng】够答【dá】辩,因为材料我【wǒ】前期不行,很多专利和论文没有下来【lái】,但【dàn】是答辩的时【shí】候估计问题【tí】不大,我还想参加【jiā】答辩【biàn】,答辩没准我能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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