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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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劳动安全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第【dì】一【yī】章总则第【dì】一【yī】条根据《中共中央【yāng】办公厅国【guó】务院办公厅【tīng】印发〈关于深化职称【chēng】制度改【gǎi】革的意见〉的通知【zhī】》(中【zhōng】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huì】保【bǎo】障部工业和信【xìn】息化部关于深 ………

职称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yì】见【jiàn】〉的通知【zhī】》(中办【bàn】发〔2016〕77号),《人【rén】力资源【yuán】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bù】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cái】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shè】部发【fā】〔2019〕16号)和《内【nèi】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de】通知》(内党【dǎng】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fā】挥好人才评价【jià】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劳动安全工程专业【yè】技术人【rén】才,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běn】评审条件适用于全【quán】区各类企【qǐ】事业【yè】单位、社【shè】会【huì】团【tuán】体、个体经济【jì】组织中在职在岗【gǎng】从事矿山【shān】安全卫生科【kē】研【yán】、管理、监察专业技【jì】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的评审【shěn】。

第三条本评【píng】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hé】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首位,强化责任意识,弘扬【yáng】科学精【jīng】神。切【qiē】实【shí】破除唯学历、唯【wéi】资【zī】历、唯论文、唯奖项【xiàng】倾向,推行【háng】劳动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理论水平、创新能力与工作业绩【jì】综【zōng】合评价制度,突出技术性【xìng】、实践性和创【chuàng】新【xīn】性,注【zhù】重标【biāo】志【zhì】性成【chéng】果转【zhuǎn】化应用的质量、贡献和影【yǐng】响。

内蒙评职称

内蒙职称

第四条劳动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jí】工程师【shī】、工程【chéng】师、助【zhù】理工程师【shī】、技术【shù】员【yuán】。其中,正高级工程师【shī】和【hé】高级【jí】工程师【shī】为高级职【zhí】称【chēng】,工程师为中级职称,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为【wéi】初级职称。劳【láo】动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gāo】级对应专【zhuān】业技术【shù】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zhuān】业技术岗位五至【zhì】七级,中【zhōng】级对应【yīng】专业技术岗位【wèi】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shí】一、十二级,技术员【yuán】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shí】三【sān】级【jí】。

第【dì】五【wǔ】条打【dǎ】通高技能人才和劳【láo】动安全工程【chéng】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tōng】道。在劳动安全工程专业技术领【lǐng】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shì】技术技【jì】能【néng】工作的【de】高技能人才,符合【hé】相应条件的,可【kě】参加【jiā】本专业职称评审。

第六条劳动安全工程【chéng】初、中级专业【yè】技术人才职称通过参加【jiā】国【guó】家注册安【ān】全工程师考试获得,本评审条【tiáo】件出台之前评审取【qǔ】得的【de】相【xiàng】关职称仍然【rán】有效,高【gāo】级职称通过相【xiàng】应评【píng】审委员会评审,由人力资源社【shè】会保障【zhàng】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申报基本条件

第七条拥【yōng】护中国共【gòng】产党【dǎng】领导,热爱祖国【guó】,遵【zūn】守中华【huá】人民共【gòng】和国宪法等法律法【fǎ】规,践【jiàn】行社会主【zhǔ】义核【hé】心价值观,树立中【zhōng】华民【mín】族共同体意识。具【jù】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jìng】业精神【shén】,作风端正。热爱本职【zhí】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shǒu】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zuò】规程,积极为自治区经济【jì】社会发【fā】展服务。

第八条任现职以来近3年【nián】年【nián】度考核【hé】均为称职(合格)以上,并按【àn】有关【guān】规定参加【jiā】继续教育。

第九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劳动安全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且取得本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cóng】事技术【shù】工作满5年,其中,取【qǔ】得工程类专业【yè】硕士、博士【shì】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bào】。

(二)申报劳动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且取得本专【zhuān】业工程师职称,或【huò】考取【qǔ】中级注册安全【quán】工程师执业资格【gé】且注册【cè】安全工程【chéng】师执业资【zī】格在【zài】注【zhù】册有效期内,从事技术工作【zuò】满【mǎn】2年,其【qí】中,取得工程类专业博士学【xué】位,可提前1年申报;

2.具【jù】备硕士【shì】学位或第二学士【shì】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huò】学【xué】士【shì】学【xué】位,且取得本专业【yè】工程师职【zhí】称,或考取中级注册【cè】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且注册安全工【gōng】程师执业资格在注册【cè】有效期内,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nián】,其中,取得工【gōng】程类专业【yè】硕士学【xué】位,可【kě】提前1年申报。

第十条【tiáo】破【pò】格申报条件按照申报评审年【nián】度【dù】自治区职称改革【gé】工作有关【guān】规定执行。

第三章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申报人【rén】员除具备第【dì】二【èr】章【zhāng】规定的申报基【jī】本【běn】条件外,还需达到【dào】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tiáo】件。

第十二条正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系统、扎实【shí】的本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功底,科【kē】研水平、学【xué】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qiáng】,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wài】前沿【yán】发展【zhǎn】动态,具有【yǒu】引领【lǐng】本专【zhuān】业科【kē】技【jì】发展前沿水平【píng】的能力,取得重大【dà】理论研究成果。

(二)工作能力

1.长【zhǎng】期从事本【běn】专业工作,具有引领本专业科【kē】技发展前沿水平【píng】的能力【lì】,取【qǔ】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tū】破,或在相关【guān】领域取【qǔ】得创【chuàng】新性【xìng】研究成果,推【tuī】动本专业发展;

2.在本【běn】专业领域【yù】具有较高【gāo】的知名【míng】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chuàng】新方面【miàn】做出突出【chū】贡献【xiàn】,发挥了较强的引领【lǐng】和【hé】示范【fàn】作用;

3.在指导、培【péi】养中青年学【xué】术、技【jì】术骨干【gàn】方面做出突出贡【gòng】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shēng】的工【gōng】作和学【xué】习。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bào】人员需【xū】长【zhǎng】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jì】突出,能够【gòu】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mù】,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xiào】益和社【shè】会效【xiào】益,同时【shí】须具备【bèi】下列条件中的【de】3条【tiáo】:

1.作为第一作者【zhě】,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guān】专业【y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5万字【zì】以上,译著8万字以【yǐ】上)1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zài】自【zì】治区(省、部)级【jí】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3篇【piān】以上;非【fēi】公【gōng】经济【jì】组织、旗县及以下地【dì】区【qū】工作者【zhě】,发表专业论文【wén】1篇以上。

2.作【zuò】为技术负责人,主【zhǔ】持研发【fā】的本专业领域的新产品【pǐn】、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yì】等已投入生产,主持完【wán】成1项以上或作为【wéi】骨干承担【dān】2项以上自治区【qū】(省、部)级大型【xíng】工程项【xiàng】目,并【bìng】获自治区级工【gōng】程【chéng】类技术成【chéng】果奖二等【děng】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在非公组织或盟市【shì】及以【yǐ】下【xià】地区工作者,主持完成当地【dì】重大工程【chéng】项目并获盟市科技成果一【yī】等【děng】奖【jiǎng】、自治区行业【yè】一等【děng】奖2项以上。

3.主持或作为骨干承担【dān】大型企【qǐ】业技术改造、设备【bèi】改进、工艺【yì】技术和【hé】产品质量改进项【xiàng】目【mù】3项以上【shàng】,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并【bìng】经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yàn】收【shōu】)认【rèn】可。

4.在【zài】生产科研实践中,解【jiě】决重大关【guān】键技术【shù】难题或填补【bǔ】国内【nèi】某一【yī】技术【shù】领域【yù】空【kōng】白,经国内同行专家或【huò】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yàn】收)认可。

5.在大型【xíng】企业的生产【chǎn】科研【yán】中,在企业【yè】发展规划、生产技术【shù】措施、产品【pǐn】质量【liàng】提升等方面起关【guān】键性作用,明显【xiǎn】提高企业的【de】经济效【xiào】益,经自治区(省、部)级【jí】以上业务主管【guǎn】部门【mén】鉴定(验收【shōu】认可。

6.主持制定的本【běn】学科或本行业【yè】技术发展规【guī】划【huá】,撰写的国家级工程、科【kē】研课【kè】题【tí】立项论证报告或制订的技术方案【àn】,经自治区【qū】(省、部【bù】)级【jí】以上业务主管【guǎn】部【bù】门鉴定(验收)认可。

7.主持编【biān】制国【guó】家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规划1项【xiàng】以【yǐ】上,或【huò】自治区(省、部)级行【háng】业技术标准、规程【chéng】、规划3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8.主持完成自治区(省、部)级重【chóng】点或大【dà】型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等项目2项【xiàng】以上【shàng】,或可行【háng】性研【yán】究4项以上,通过自治【zhì】区【qū】(省、部)级以上主【zhǔ】管【guǎn】部【bù】门【mén】鉴定【dìng】(验收)认可,并取【qǔ】得显著效益。

9.作为【wéi】第一完成人获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míng】专利或3项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de】国【guó】家实【shí】用【yòng】新型专利,实施【shī】后【hòu】取【qǔ】得了显著的【de】经济【jì】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自治区(省【shěng】、部【bù】)级【jí】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10.在【zài】新【xīn】技术【shù】、新材料、新【xīn】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kāi】发、推【tuī】广应【yīng】用【yòng】和科技成果转化【huà】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huì】效益,并通过【guò】自【zì】治区(省、部)级【jí】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11.在【zài】专业工作中,消除事【shì】故【gù】隐患或进【jìn】行【háng】突发事件救助【zhù】,分析提出【chū】改进工程技术工作的建议或预防事故的措施,取得显著效果,并获得自【zì】治【zhì】区(省、部)级以上表彰或二等【děng】功以【yǐ】上嘉【jiā】奖。

第十三条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系统掌握【wò】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hé】专业技术知【zhī】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fā】展前沿【yán】技术水平的【de】能【néng】力,熟【shú】练运【yùn】用本专业技术标准【zhǔn】和规程,在【zài】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熟悉现代科学管理【lǐ】方法,掌握相关专业【yè】与交叉【chā】学科的理【lǐ】论知【zhī】识【shí】和专业技【jì】术;熟【shú】悉本【běn】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熟悉【xī】有关【guān】本专业的方针、政策,掌握本专【zhuān】业生产、技术、经贸和【hé】市场等方【fāng】面的信【xìn】息。

(二)工作能力

1.具有解决生产实践中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够独立参与【yǔ】解决【jué】生产建设、技术【shù】推广、标准【zhǔn】制【zhì】定等应【yīng】用【yòng】领域的【de】关键性技术【shù】难【nán】题;

2.在指【zhǐ】导【dǎo】、培养【yǎng】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miàn】发挥重要作【zuò】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zuò】和学习。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shēn】报【bào】人员须长【zhǎng】期从事本专【zhuān】业工作,业【yè】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取得了较高的【de】经济【jì】效益【yì】和社会效益,同时【shí】须具备【bèi】下列条件【jiàn】中2条:

1.作为第【dì】一【yī】作【zuò】者,公开出版【bǎn】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术【shù】专著(5万字【zì】以上,译著8万字【zì】以上)1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shàng】公开出版【bǎn】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wù】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非公经济【jì】组织、旗县及以【yǐ】下地【dì】区【qū】工作【zuò】者,发表专业【yè】论文【wén】1篇以上。

2.作为技术负责【zé】人【rén】主持研发【fā】的新产品、新材料【liào】、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tóu】入【rù】生产【chǎn】,其中主持【chí】完成【chéng】1项以上或作为骨干承担2项以上自治区(省、部)级大型工程项目,并【bìng】获自治区级工【gōng】程类技【jì】术【shù】成果【guǒ】三等奖;在非公组【zǔ】织或【huò】旗县及【jí】以下地区【qū】工作者,主持当地重大【dà】工程【chéng】项目并获盟市科技成果二等奖【jiǎng】或自治区行业一等【děng】奖。

3.主持企【qǐ】业技术改造、设备改进、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改进全【quán】过【guò】程,或【huò】主持及作为技术骨干承【chéng】担【dān】2项以【yǐ】上企业的【de】技术规划设【shè】计工作,取得显著经济效【xiào】益和社会效益【yì】,并经盟市(厅、局【jú】)级【jí】以上业务主【zhǔ】管部门鉴定(验收【shōu】)认可。

4.在生产科研实践中,解决过关键技术难【nán】题或填补【bǔ】自治区【qū】某一【yī】技术【shù】领域【yù】空白,并经盟市(厅、局)级【jí】以【yǐ】上业务主管部【bù】门鉴定(验收)认可。

5.主【zhǔ】持【chí】或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自【zì】治区(省、部)级【jí】行业技术标准、规【guī】程、规【guī】划1项以【yǐ】上,并【bìng】正式公布实施。

6.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盟【méng】市(厅、局【jú】)级【jí】重点【diǎn】或【huò】大型科研【yán】、工程、技术改造、技术【shù】推【tuī】广等项【xiàng】目1项以上,或【huò】可行性研究2项以上【shàng】,通【tōng】过同级【jí】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并取得【dé】显【xiǎn】著效益。

7.作为主要【yào】完成人获得【dé】1项以上与本专业相关【guān】的国家实用新【xīn】型专利,实施后取【qǔ】得【dé】了显著的【de】社【shè】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通过【guò】盟市(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shōu】)认可。

8.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推广应用中【zhōng】,将高新【xīn】技术研【yán】究成果转化为【wéi】生产力,取得显著社会【huì】效益【yì】和经济【jì】效益,并【bìng】通过盟【méng】市【shì】(厅、局)级以上【shàng】主管部门鉴定(验收【shōu】)认【rèn】可。

9.在专【zhuān】业工作中,消【xiāo】除事故隐患【huàn】或【huò】进行突发【fā】事件【jiàn】救助,分析提出改进工程【chéng】技术工作的建议或预防事故的措【cuò】施,取得显【xiǎn】著效果,并获得盟【méng】市(厅、局)级以上【shàng】表彰或三等功【gōng】以【yǐ】上【shàng】嘉奖。

第四章附则

第【dì】十四条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de】工作能力【lì】、工作业绩、科研【yán】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yǔ】劳动安全工程专业【yè】相关【guān】,且为任【rèn】现职【zhí】以来取得(工作业绩成【chéng】果【guǒ】和【hé】获【huò】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dìng】人员),并需【xū】提供相应佐证材【cái】料。

第十五条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指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标准的第一完成者。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年”均为周年。

(四)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

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zhe】。学术期【qī】刊是指经国【guó】家新闻出【chū】版【bǎn】行政主【zhǔ】管部门【mén】批准,持有国【guó】内【nèi】统一【yī】连续出版物号,领取【qǔ】期刊出版许可证,以【yǐ】刊载研究发现和创新成果的学术论文、文献为主【zhǔ】的定期连续出版物。

第十六条法律法规【guī】规定需【xū】取【qǔ】得【dé】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gé】。劳动【dòng】安全工程【chéng】专业技【jì】术人才【cái】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工程领域【yù】职业资格,可对应【yīng】相【xiàng】应层级的职称【chēng】,并【bìng】可作为申报高一【yī】级职称的条件【jiàn】。

第十七【qī】条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情形的,或有其他弄【nòng】虚作【zuò】假、营私舞弊行【háng】为的【de】,取【qǔ】消其评【píng】审资格,对【duì】已通过评审【shěn】的人员,取消其职称,由发证机关收【shōu】回其【qí】职称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称评审。

第十八条申报人员除符合本评【píng】审条件所明确【què】的要求外,还【hái】须符【fú】合【hé】申【shēn】报评审年【nián】度自治区职【zhí】称工作【zuò】安排的有关【guān】规定,对本【běn】评审条件相【xiàng】关条款【kuǎn】在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ān】排中另【lìng】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shí】九条本评审条件【jiàn】由【yóu】内蒙【méng】古自治区人力【lì】资源【yuán】和社会【huì】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人【rén】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各【gè】自【zì】职责负【fù】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评审条件自9-21起施行。

《关于印【yìn】发〈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安全工程高(中)级专业【yè】技术【shù】资格评【píng】审条【tiáo】件(试行)〉的【de】通【tōng】知》(内人社发【fā】〔2015〕111号【hào】)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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