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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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总则第【dì】一条根据【jù】《中【zhōng】共中央办公【gōng】厅国务院办【bàn】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chēng】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zhōng】办发〔2016〕77号)、人力【lì】资源和【hé】社【shè】会保【bǎo】障部【bù】《关于深化经济专业【yè】人【rén】 ………

职称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yì】见【jiàn】〉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rén】力资源【yuán】和社【shè】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tōng】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cái】评【píng】价【jià】的引领作【zuò】用,科学、客【kè】观、公正【zhèng】评价经济系列【liè】专业人员,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评审【shěn】条件适用【yòng】于全区各类企事业单【dān】位【wèi】、社会团体【tǐ】、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shuì】收【shōu】、金融、保险、运输【shū】经济【jì】、人力资源管理、旅【lǚ】游经济【jì】、建筑与【yǔ】房【fáng】地产经济、知【zhī】识产【chǎn】权等经济工【gōng】作的在【zài】职在【zài】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sān】条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píng】价导【dǎo】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píng】价首位,对违法、失信和学术不【bú】端人员在评审中实施一【yī】票【piào】否【fǒu】决,激【jī】励【lì】经济系列【liè】专业人员提【tí】高【gāo】职业道德操守【shǒu】。切实克服【fú】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wéi】奖项的倾向【xiàng】,注重考察经济系【xì】列【liè】专业人员的【de】专业性、创【chuàng】新性和【hé】实际【jì】贡献。

第【dì】四条经济系列专【zhuān】业人员高级职称【chēng】设【shè】副高级和正高【gāo】级,对应的职【zhí】称名【míng】称【chēng】依【yī】次为高级经济师、正高级【jí】经济师,并【bìng】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xián】接,正高级对应专业【yè】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duì】应专【zhuān】业技术岗位五【wǔ】至七级【jí】。

为【wéi】进一步体现专业属性,部分专业的职【zhí】称【chēng】名称直接以专【zhuān】业命名。人【rén】力资源管理专业的【de】职【zhí】称名称为高【gāo】级人【rén】力资源管理【lǐ】师、正高级人力资【zī】源【yuán】管理师;知识产权专业的职称名【míng】称为【wéi】高级【jí】知【zhī】识产权师、正高级【jí】知识产权师。其他专业在【zài】职【zhí】称名称后标注【zhù】,如高级经济师(金融)、正高级经济师(财政与税【shuì】收)等。

第五条取得会计【jì】、审计专业技【jì】术【shù】资格,或取得房地【dì】产估价师、拍卖师、资产评估师【shī】、税务【wù】师职业资格,或【huò】工程【chéng】咨询(投【tóu】资)、土地登记代理人【rén】、房地产经【jīng】纪【jì】人、银行业等领域【yù】相关职业资格,可对应经【jīng】济系列相【xiàng】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zuò】为申报高一【yī】级经济专业职称的条件。

第【dì】六条经【jīng】济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zhí】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hé】的方式,通过统【tǒng】一【yī】资格【gé】考试和评审委员会评审,由【yóu】自【zì】治【zhì】区人力资源【yuán】和【hé】社会保障【zhàng】厅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申报基本条件

第七【qī】条【tiáo】拥护中国共产党领【lǐng】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guó】宪法等【děng】法律法规制度【dù】,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jià】值观,树立中华民【mín】族共同体意识;具有【yǒu】良好的职【zhí】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无【wú】违【wéi】反财经纪律【lǜ】等行为;热爱经济工作,具备相应的【de】经济【jì】专业知识和业务【wù】技能,积【jī】极【jí】为自治区经济社会【huì】发【fā】展服务。

第八条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nián】度考核均为称职【zhí】(合格)以上,并按要求参【cān】加继续教【jiāo】育【yù】。

内蒙评职称

内蒙职称

第九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bào】正高【gāo】级经济师职称,须具备大学本科【kē】及【jí】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取得高级经【jīng】济师职称后,从事与【yǔ】高【gāo】级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mǎn】5年。

(二)申报高级经济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wèi】,且【qiě】取得经【jīng】济师【shī】职称后,从事【shì】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shuò】士【shì】学【xué】位【wèi】,或第二学士学【xué】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dé】经济师【shī】职称后,从事【shì】与经【jīng】济师职责相【xiàng】关工作满5年;

3.具备【bèi】大学专【zhuān】科学历,且取【qǔ】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yǔ】经济师【shī】职【zhí】责相关工作满10年。

第十条【tiáo】破格申报【bào】条【tiáo】件和免试条件按照【zhào】评审【shěn】年度自治区职【zhí】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dìng】执行。

第三章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shí】一条【tiáo】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shēn】报基本条【tiáo】件外,还【hái】需达到【dào】以下相应能力业【yè】绩条件。

第十二条正高级经济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具【jù】有系统、深厚【hòu】的【de】专业理论和【hé】实务经【jīng】验,熟悉与【yǔ】本专业【y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cè】。

2.熟练运用经济工【gōng】作【zuò】专业理论、方法、技【jì】巧和相关【guān】政策法规,高标准组织设计、实施和评估经济【jì】项目或活【huó】动【dòng】方案,提【tí】升经【jīng】济运行【háng】水平。

3.具有较强的综【zōng】合分【fèn】析能力【lì】和解决经济活动【dòng】中重【chóng】大疑难问题【tí】的能力,能够针【zhēn】对具体经济问题开展经【jīng】济工【gōng】作政策、理论与实务研究,创新经济经营【yíng】管【guǎn】理【lǐ】理念和专业方法,为本行业【yè】(地区、部门【mén】)经营管理【lǐ】政【zhèng】策的【de】制定提出建设性【xìng】意见【jiàn】。

(二)工作能力

取得相应副高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有5年【nián】以上【shàng】主持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lǐ】工作经历,或作为主要【yào】业务工【gōng】作骨干【gàn】有【yǒu】10年以上【shàng】参【cān】与大、中型【xíng】企业、事业【yè】单位的经济【jì】工作【zuò】经历【lì】,或有【yǒu】10年以上主持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de】经济工作经历。

2.主持或主要【yào】参【cān】与国家、自治区(省、部)级、盟【méng】市(厅、局)级【jí】项目的【de】前期论证、建设【shè】管理【lǐ】、后评估等工作,并达到预期目标。

3.作【zuò】为主要完成人(额定人员)获1项以上【shàng】自治区(省、部)级专业成果【guǒ】奖【jiǎng】。

4.主要参与制定盟市【shì】(厅、局)级以上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zhǎn】规划或经济政策、重【chóng】点行业规划以及重要规章制度、开展相应【yīng】层次课【kè】题【tí】研究【jiū】等。

5.指【zhǐ】导【dǎo】经济工作从业人员【yuán】高效合规地开展【zhǎn】各类盟市(厅、局【jú】)级项目3个【gè】以【yǐ】上,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方【fāng】法,提高【gāo】本行业职业能力【lì】水平。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员需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néng】够主持【chí】完成本专业【yè】领域重大项目【mù】,能够【gòu】解决【jué】重大技术问【wèn】题,取【qǔ】得了显著【zhe】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取得相应副【fù】高级【jí】职称【chēng】后,具备下列条【tiáo】件中的3条:

1.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bǎn】本专【zhuān】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5万字以【yǐ】上,译著8万字以上)1部以上或【huò】以第一作者在【zài】自治区【qū】(省、部)级以上公【gōng】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kān】物上【shàng】发表【biǎo】专业【yè】论文【wén】3篇【piān】以【yǐ】上【shàng】;非公经济组【zǔ】织、旗县及【jí】以【yǐ】下地区【qū】工作的人员,为解决本地区或【huò】本部【bù】门(单位)经济发展中的问【wèn】题而撰写的具有较高水平【píng】的【de】专业论【lùn】文1篇以上。

2.在主持企业经济【jì】管理【lǐ】工作期间,获得自治【zhì】区(省、部【bù】)级企业【yè】管理等方面的奖项1项以【yǐ】上,或获【huò】得盟市【shì】(厅【tīng】、局【jú】)级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奖项3项以【yǐ】上,或为企业连续3年以上取得显【xiǎn】著【zhe】经济效【xiào】益作出突出贡献,或为企【qǐ】业的扭【niǔ】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xiàn】。

3.主【zhǔ】持1项以上自治区(省、部【bù】)级【jí】基础设施建设、技【jì】术【shù】改造【zào】项目或大【dà】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róng】资、企业改制、兼并重【chóng】组等项目的组【zǔ】织实施。

4.获【huò】得自【zì】治区(省、部)级【jí】以上科研成【chéng】果2等奖以上奖【jiǎng】项(额定人员【yuán】)。

5.主要参与制【zhì】定盟市(厅、局)级以上国民【mín】经济中【zhōng】长期规划【huá】或从事【shì】行【háng】业规【guī】划、经济政策研究【jiū】5年以【yǐ】上,主持制【zhì】定的重【chóng】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cè】、重要规章制度和行业标【biāo】准等,经主管部门批【pī】准付【fù】诸实施。

6.主持【chí】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科研【yán】课【kè】题2项以上【shàng】,并被有【yǒu】关部门采用【yòng】。

7.在主持【chí】企业的经【jīng】济管理工作期间,推动企【qǐ】业获得1个中国名牌或2个自【zì】治区名牌称号,或【huò】推动企业【yè】获得【dé】1项国家【jiā】发明专【zhuān】利或2项实用【yòng】新【xīn】型专【zhuān】利,所获专利已【yǐ】实【shí】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连续三年创造利税达到500万元/年以【yǐ】上,附当地【dì】税务部门证【zhèng】明【míng】),本人为创名牌【pái】或专利发【fā】挥了重要作用。

8.主持或作【zuò】为主要成【chéng】员参与【yǔ】政府或社会组织开展自治区(省【shěng】、部)级重大【dà】经济活动,取得显著成绩。

9.主持非公经【jīng】济组织【zhī】(50人【rén】以上)经【jīng】济管理工作期间【jiān】,获得盟市(厅、局)级企业【yè】管理【lǐ】等方面【miàn】的【de】奖【jiǎng】项1项以上,或为企业连续【xù】5年以上取得显著经【jīng】济效益作出突出贡献。

第十三条高级经济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系统掌握本【běn】专业经济【jì】工作专【zhuān】业理【lǐ】论、方【fāng】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

2.能够设计实【shí】施经济项目或经济活动方【fāng】案【àn】,推【tuī】动经【jīng】济活【huó】动有序合规开展。

3.有较强【qiáng】的【de】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经【jīng】济工作政【zhèng】策、实务研究【jiū】,创新经营管理理念和专【zhuān】业方法。

(二)工作能力

取得相应中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工作3年以【yǐ】上【shàng】,或作【zuò】为【wéi】主要【yào】骨干连续参与企事业【yè】单位【wèi】的经济工作5年【nián】以上。

2.主持旗【qí】县以上【shàng】地区基础设施建设【shè】、技术改造项目或作【zuò】为骨干参与单位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zǔ】、管理创新等【děng】项【xiàng】目的方案论【lùn】证、可行性【xìng】评估及组织实【shí】施【shī】。

3.参与大型【xíng】经【jīng】济活动的【de】组织工【gōng】作,近5年中参与过1次以【yǐ】上高【gāo】层次有【yǒu】影响【xiǎng】的【de】经济论坛、研讨会或报告会【huì】等【děng】重大活动,并在大会上发表价值较高的【de】学术报告或专题演讲。

4.指导经济工作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shēn】报【bào】人员须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gòu】独立主持和【hé】经营管理较大项目【mù】,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huì】效【xiào】益。取得相应【yīng】中级【jí】职【zhí】称【chēng】后,具备下列【liè】条件中的2条:

1.作为第一作【zuò】者公开【kāi】出版【bǎn】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de】专【zhuān】著(5万字【zì】以【yǐ】上,译著【zhe】8万字以【yǐ】上【shàng】)1部或以第一作【zuò】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yǐ】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lùn】文1篇;非公经济组织、旗县【xiàn】及以下地区工作的人员【yuán】,为【wéi】解决本地区【qū】或本【běn】部门(单位)经济发展【zhǎn】中的【de】问【wèn】题而撰写的具【jù】有【yǒu】较高水平的专项调【diào】查报告1篇。

2.作为主【zhǔ】要【yào】骨干从事(3年【nián】以上)或参与(5年以【yǐ】上)大、中型企业的【de】经营管理期【qī】间,为企业取【qǔ】得显【xiǎn】著经济效益【yì】,或为企业扭亏【kuī】增盈作出【chū】突出贡献(国家【jiā】和自治区【qū】政府确定一定时期政策性【xìng】的亏损指标企业除【chú】外)。

3.主【zhǔ】持【chí】自治区【qū】高【gāo】新技术企业【yè】经营管理期间,连【lián】续3年为【wéi】企【qǐ】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本地区同行业先进水平(前三名)作【zuò】出【chū】突出贡【gòng】献(以【yǐ】盟市级行业主【zhǔ】管部门证【zhèng】明【míng】为准)。

4.主持【chí】小型企【qǐ】业或【huò】非公【gōng】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jiān】,连续5年为企业的经【jīng】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dào】本【běn】盟市(厅、局)级同行业企业先进水平(前五【wǔ】名)作出突【tū】出贡献【xiàn】。

5.主持1项以上自【zì】治区【qū】(省、部)级或2项以上【shàng】盟市(厅、局)级经济项目【mù】的可行性评【píng】估及组【zǔ】织管理,经实践运用达到预【yù】期目【mù】标【biāo】。

6.作为主要【yào】完成人(额定人员)获自治区(省【shěng】、部【bù】)级专业成果三等奖以上奖项【xiàng】。

7.从【cóng】事行业规划、经济政策研究【jiū】5年以上,作为【wéi】骨【gǔ】干制订的【de】重点行【háng】业规【guī】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制度,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施,取得显【xiǎn】著的经济【jì】效【xiào】益和社会效益。

8.在主持企业的【de】经济管理工【gōng】作期间,推动企业获得自治区(省【shěng】、部【bù】)级以上名牌产品【pǐn】称号,或【huò】1项以上实用新型【xíng】专【zhuān】利付诸实施并取得较好的【de】经济效【xiào】益(连续【xù】三年【nián】创造利税达到100万元以【yǐ】上,附当地【dì】税务部门证明),本人为创名【míng】牌或【huò】专利【lì】起【qǐ】到了主要【yào】作用。

9.作为【wéi】骨干人员负责起草本【běn】专业或【huò】相关专业地方性法【fǎ】规【guī】、或盟市(厅、局)级以【yǐ】上施行的【de】相关专业办【bàn】法。

10.作【zuò】为骨干参与大中型【xíng】企事【shì】业单位经营管理【lǐ】,取得显著的【de】经济效益【yì】和社会【huì】效益。

11.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cān】与政府或【huò】社会【huì】组【zǔ】织开【kāi】展盟市(厅【tīng】、局)级重大【dà】经济活动,取得显著【zhe】成绩。

12.主持非【fēi】公经济组【zǔ】织(30人以【yǐ】上【shàng】)的经济管理工作期间,获得盟市(厅、局)级(行业协会)企业【yè】管理【lǐ】等方面的【de】奖【jiǎng】项1项以上,或为企业的【de】扭亏增盈【yíng】作出【chū】突出贡献。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běn】评【píng】审条【tiáo】件【jiàn】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wén】著作等均应与经济专业相【xiàng】关【guān】,且为任现职【zhí】以来【lái】取得(工作业绩【jì】成果和【hé】获【huò】得【dé】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tí】供相应佐证材【cái】料。

第十五条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指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标准的第一完成者。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年”均为周年。

(四)专【zhuān】著译著是指【zhǐ】取得ISBN统一书【shū】号,公开出版发【fā】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huò】译著。专业刊物是【shì】指【zhǐ】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xué】术技术期【qī】刊。

第十六条申报【bào】人员存在伪造、变【biàn】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cái】料【liào】情形的,或【huò】有【yǒu】其他弄虚作假、营私【sī】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已【yǐ】通过【guò】评审的人员,取【qǔ】消其【qí】职称,由发证机关收【shōu】回【huí】其【qí】职称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称评审。

第十七条申报人员除【chú】符合本【běn】评【píng】审条件所明确【què】的【de】要【yào】求外,还须符合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jiàn】相关条【tiáo】款在评审年度【dù】自【zì】治区职【zhí】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cóng】其规【guī】定。

第十八条本评审条【tiáo】件由内【nèi】蒙【méng】古自治【zhì】区人力资【zī】源和【hé】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评审条件自9-21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jí】经济师和高级【jí】经济【jì】师专业技【jì】术资格【gé】考试【shì】评审条件》(内人社发〔2014〕25号)同时废止【zhǐ】。

来自内蒙古客户的评论:没有本【běn】科学历【lì】,第一学历高中,后来提【tí】升【shēng】了大专学历【lì】,建【jiàn】筑专业,很多年了,再后【hòu】来也申报了【le】本科【kē】,不【bú】过没下,明年下,那明年能评高级职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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